武汉10月起无证骑超标车上路者或被拘15天

2014年07月28日01:23  长江商报 收藏本文

  长江商报消息 10月1日起,武汉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

  本报讯(记者 黄敏 通讯员 张振宇 实习生 石益) 从今年10月1日起,武汉黄牌超标电动车不能再上路行驶,对违禁上路行驶的黄色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和达标的白色号牌电动车违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昨日,武汉市交管部门就此进行了权威解析。

  超标车

  有驾照都不行 上路将扣车

  据交管部门介绍,目前武汉市登记上黄牌的超标电动车有72万余辆,还有不少无牌假牌的电动车。今年10月1日超标电动车“3年缓冲期”届满,所有黄色临时号牌失效,超标电动车上路将被视为“摩托车”进行处罚。

  若驾驶员持有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将按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行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并处200元罚款。

  如果驾驶员持有非摩托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以“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行为,合并处以4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

  违法行为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以“无证驾驶”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行为处理,并处以1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

  驾驶黄色号牌超标电动车从事营运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外,还以“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出租营运的”行为,开具《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车辆,处以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并处吊销驾驶证。

  无牌车

  需出示发票行驶证

  如果无牌电动车属于达标电动车,驾驶员接受处理时,要提供车辆的发票、行驶证等证明,如果查获时间距离购车发票开具时间没有满30天的,予以警告,并告知驾驶人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就近到居住地所在辖区办证点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如查获时间距购车发票开具时间超过30日的,开具处罚决定书,处50元罚款,当场予以收缴并出具罚款收据交付驾驶人,发还车辆,责令其1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如经查无法确认该车车辆性质的,送鉴定机构进行定性检验。经检验为非机动车的,按照“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武汉市道路上行驶”行为处理,罚款50元;经检验为机动车的,参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处理。

  无号牌电动车从事营运的,按车辆非机动车或机动车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驾驶电动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或“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出租营运的”行为予以处理。

  达标车

  白牌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10月1日开始,超标电动车没有了,但非超标的电动车依然存在。这换了新面孔的达标电动车上路之后,虽说它速度变慢了、载重变小了,但依然是一个庞大的交通参与群体,如果不遵守交通法规,该如何处罚?

  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悬挂白色号牌的电动车,并且是符合武汉市电动车上牌合格目录的车辆,按照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

  如果白牌车出现闯红灯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现场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予以罚款处罚,当场收缴罚款;违法行为人拒绝缴纳罚款的,扣留车辆。

  达标白牌电动车

  违规处罚办法

  1、从事营运的,现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按照一般程序办案,对违法行为人处3000元罚款。

  2、改变车辆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加装遮阳伞、顶篷、座位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人处5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装置。

  3、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开具《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车辆,处1000元罚款,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编辑:SN098)

文章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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