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中国式独董:舶来品遭遇水土不服尴尬

2014年07月30日09:59  法治周末 收藏本文

  这是一个特殊而又尴尬的群体,这是一个备受瞩目而又多遭质疑的群体。他们在赞誉中诞生,却在质疑中生存;他们被中小股东寄予厚望,却又令他们失望;他们头戴“独立”的光环,却被冠以“花瓶”的帽子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王赫

  7月22日晚间,民生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董事会于7月22日收到独立董事巴曙松的辞职报告。

  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据民生银行2013年的财报数据,巴曙松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年薪高达100.5万元人民币。他因而被冠以“最贵官员独董”的头衔。

  在如今国内刮起独董离职潮之际,他的辞职更令人关注。

  实际上,这股离职潮最初发端于2013年。

  这年10月19日,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俗称18号文,以下简称《意见》),此后全国共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4万多人次,其中省级干部229人次。

  不断加速的反腐风使得18号文的威力在2014年快速显效。今年年初以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入密集辞职期。

  据Wind资讯统计,从2013年10月19日至今,沪深两市共有近300人主动请求辞去独立董事职位,涉及约300家上市公司。而在这近300人当中至少有逾120名“官员独董”。

  “官员独董”是指一些企业聘请在职或者离职的政府官员,担任公司企业的独立执行董事。

  对于官员来说,独董职位是利益输送平台,还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反腐风暴来袭,官员独董渐次从A股撤离,没有离职的官员独董反而成了焦点。

  独董的三类群体

  事实上,官员独董的问题早曾引发关注,财政部和证监会都曾率先对此进行规范。2011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董职务;已担任独董职务的,须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辞去职务。

  2013年7月26日,港股上市公司中国重汽(3808.HK)迎来了三位“重量级”独董:贵州省原省长石秀诗、山东省原省长韩寓群、国税总局原副局长崔俊慧(同时任中国石油、正泰电器独董)。3位独董任期为3年,年薪为18万元。

  被媒体曝光后,同年8月14日,3位独董闪电离职,在任时间不到20天。这或可视为此轮官员独董离职潮的先声。

  石秀诗等3位官员独董离职两个月后,2013年10月19日,中组部下发上述《意见》,要求各地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意见》对离退职官员在企业任职资格、期限、年龄和薪酬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被业内视为“史上最严厉整顿”。

  据Wind资讯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A股上市公司的独董共计6012人,主要来自三个群体:来自高校或各类智库研究员的独董,2463人;来自国内外在职或退休官员以及所在行业协会的负责人,1333人;来自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的独董,1035人。

  为什么众多退休官员、大学教授、行业协会的人员都要当独董?

  记者发现,2002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一时间,独董成为各大高管、退休官员、学者青睐的美差,各大上市公司为独董开出的年薪也是节节上涨。

  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王光英律师表示:“独立董事在西方是一种荣誉的象征,只有达到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公信人士才可担任。独立董事的职责是独立于上市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我国独立董事选任过程中,不乏有的独立董事是靠权利、关系等因素,在不具备独立董事能力的情况下,堂而皇之地担任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据统计,创业板上市公司每个独董职位的平均薪酬为每年31548元,而主板为每年63508元,比创业板每个独董职位高出一倍有余。更夸张的薪酬出现在国有大银行和资源类公司之中,工农中建四大行几乎给每个独董开出的报酬都在每年40万元以上。

  受资格、名气、专业化程度等影响,独董的薪资待遇也有天壤之别。据《理财周报》不完全统计,上市公司给独董的年薪从1000元到108.51万元不等,其中年薪最多的是中国银行的外国独董Alberto Togni,为108.51万元。

  此外,不少身披多种头衔的专家学者同时身兼两三家上市公司的独董,身兼四五个独董职位的也不少。

  据媒体2012年5月报道称,最牛独董要数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MPAcc中心主任、EMBA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徐经长。在2011年年底,他同时出现在北京城建、荣之联、宝莱特、全聚德、北新建材5家上市公司的独董名单中,2012年又新增了一个奥康国际的独董。这六家上市公司给他的津贴从2.9万元到8万元不等,合计达33万元。

  中国式“花瓶”

  独董的吸引力,或许在于当独董是一个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业。当独董意味着平均年收益几十万元,但是真正负担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又很少。

  不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上市公司独董告诉记者,如果尽职担任独董,并非一件轻松的事情。

  他表示:“上市公司一年四次财务报表,再加上一些重大事项,每年至少要开会四至五次。再加上若干次通讯表决,尤其是到每年年度财报发布前,参与相关委员会的决策以及查阅财务报表,甚至往往要提前一个月就开始准备。”

  “独立董事要求勤勉,兼任多了恐怕顾不过来。”在其看来,兼任两至3家上市公司的独董已经很累了,若兼职太多很容易出现光领津贴不干活,甚至对公司完全缺乏了解无法真正作出决策的问题。

  特别是“官员独董”已经成为中国式独董的一大特色。时政数据研究机构图政研究中心的统计分析数据显示,2013年年报统计显示,曾在党政机关或者公检法系统有过任职经历的“官员独董”共901人,加上一人兼任多家公司独董的情况,一共1101人。平均每2.3家上市公司有1人次官员独董。

  官员独董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长期在党政系统任职的典型官员;第二类,曾经长期在国有企业,或者后来在国有企业下海的官商;第三类,有过官方身份的官方学者;第四类,曾转行去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第五类,长期在行业协会、基金会任职的协会官员。

  早在2006年,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要求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要有3年的“冷却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个要求却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无法顺利执行。无论是“不愿对老领导过多要求”还是“退休就管不到”等心态,无疑都让这个要求无法顺利落地开花。

  王光英表示:“某些政府官员退休后,上市公司给他担任独立董事的机会,他借此谋求一定独董酬金,这时就会产生‘花瓶独董’,因这些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选聘,由上市公司支付酬金,他们难以起到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这样的独立董事占着独董的位置,起不到监督作用,客观上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独董或面临巨大风险

  为什么企业愿意花费如此高的代价,去聘请一些有身份、地位的人物担任独董,其背后是否存在着利益输送?

  《清华金融评论》编辑贾红宇表示:“在中国官文化依然主导的背景下,商业不依附于政府权力就很难生存,上市公司聘请在职的或退下来的官员担任顾问、董事,希望能够借助他们的人脉办事。本质上,还是政府控制了太多权力,干预了微观经济,管了不该管的事。中国式独立董事制度下,一方面某些独董可能为公司谋取过多利益,另一方面更多独董往往沦为公司决策的漂白剂或替罪羊。”

  在香港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较为完善的地区,不乏退休官员担任公司独董的案例。范徐丽泰、董建华等香港退休高官,都担任上市公司独董,因为完备的市场法制和有效的舆论监督,基本杜绝了利益输送的空间。

  王光英律师认为,此次独董离退潮,一方面是商业利益和政府权力调整的一次改革,是一种行政手段;另一方面,显示出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面对着巨大法律危机和风险,独董未来可能面临着更加严格的法律制裁和考验,可能面临经济赔偿、行政、刑事处罚等风险。

  王光英说,这次国家要求官员独董离职,预示着可能会进一步追究“花瓶独董”的责任,不再姑息。退休官员优先担任独立董事的体制,有悖社会公平原则,需要痛改前非;同时建立符合经济规律的独董选人制度、加大独董的考核力度,给独董一个独立外部工作环境成为当务之急。

  对于独董的种种弊病,王光英律师建议,可以从制度层面解决独董不够独立的问题。例如首先,由我国证监部门牵头,设定特别独董基金,作为独董酬金的支付来源,改变独董直接从上市公司支取酬金的现状制度;其次,在独董选任方面,赋予中小投资者适当的独董选任“一票否决权”,改变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操控现状,通过制度创新,斩断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间的利益链链条,彻底“解放”独立董事。

  读不懂的“独董”

  这是一个特殊而又尴尬的群体,这是一个备受瞩目而又多遭质疑的群体。他们在赞誉中诞生,却在质疑中生存;他们被中小股东寄予厚望,却又令他们失望;他们头戴“独立”的光环,却被冠以“花瓶”的帽子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王赫

  近期发生的独董离职潮引发了公众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又一次拷问: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怎么了?“人情董事”、“花瓶董事”、“荣誉董事”真的是中国独立董事走不出的宿命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峰认为,中国特有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背景,令中国的独立董事们陷入想独立却无法独立的怪圈。这个怪圈看起来更像是一个囚笼,让想要独立的董事们倍感艰难。

  如何矫正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是亟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独立董事产生机制的探讨对资本市场发展却有着重要意义。

  独董究竟是什么?

  所谓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任职,能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判断的董事会成员。这个角色可以维护董事会之外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和内部管理层的利益控制。

  作为现代公司制发展的成果之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时间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40年代,表面上看是美国大萧条后重塑市场伦理的工具,深层次上体现了一种分权而治、权力制衡的精神。

  自2001年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我国独立董事群体迅速扩大,成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提出建立独董制度的时间表。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董,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此,独立董事制度有了国家立法支撑。

  同年,深交所开展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效果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能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判断,对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而,也有很多人同时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董。中央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表示,上市公司引入国外独董制度本来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现在很多独董都无法发挥作用,被批评为花瓶董事。有些独董甚至经常缺席整年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上市公司的重要决议需要2/3的独董同意,独董经常放弃自己的权益,没有履行职责。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88.27%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提名的,仅有2%是由提名委员会产生。这使得独立董事根本无法实现独立性,充其量只能算是个外部董事,而不是独立董事。

  郭峰表示:“中国资本市场由于一股独大、股权分置、控股股东行为不规范等原因,而导致的各种违法行为并未因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而得到遏制。以至于一些有良心的、认真负责的独立董事只能用脚投票,或被迫辞职。”

  郭峰认为:“在现实中,中国的独董制度不断扭曲,其很大程度上在于独董基本都是由控股股东指定。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之下,独董扮演着监督公司内部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色。”

  独董制度“读不懂”

  郭峰认为,在股权结构上,中国的独董具有依附性;而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独董很难真正参与到决策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独董的功能也被异化为提供咨询或者人脉关系。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认为,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这主要是因为缺乏立法基础以及股权结构畸形。他认为,到目前为止法律对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各个重要委员会的设立和人员组成等都还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都使得独立董事制度很难发挥作用。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光英律师认为,目前的独董制度对改善和规范董事会内部运作机制还是有一定成效的,但是它并没有达到监事部门退出的预期目标。

  王光英律师还表示:“虽然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独董负有一定的忠诚、勤勉义务。但是,由于独立董事是由上市公司自己来选派的,因此,无论是由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还是由公司的管理层提名,独立董事都可能会倾向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表言论、签署文件。”

  如何完善独董制度

  我国的公司法和证监会颁布的一些规章中,有关于独董的执业纪律、忠诚义务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粗线条的。例如,独董的聘任制度、独董的责任承担,没有更细节、更完善的制度对独董进行考核和约束规定。

  面对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先天性不足,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如何进行独董制度改良?

  对此,王光英律师表示:“独董的产生程序、独董的选任办法、以及对于独董失职失责的问责,这些都需要重新完善。比如,让独立董事的选任,不操控在本公司内部。强调独董选任的独立性和纪律性,而非关系性。国家可以设立独董基金,每个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独董基金,由公共的部门选任独立董事。”

  瑛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瑛明律师建议:“应该改革独立董事培训和资格考试制度,推进独立董事数据库建设。尽快出台相关规则使得独立董事在做事的时候也有章可循。还要建立独立董事的诚信体制。要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和信用评估。独董也要建立信用系统,来记录独董的信用。一旦失责失职需要有经济上的惩罚,甚至可以上升到民法、刑法的角度。独董可以和其他的董事一样,甚至承担股东索赔的责任,只有这样独董才可以有契约精神,能够对工作更加到位。”

  未继承的“独董”海外基因

  “独董”制度本是舶来品,制度本身完全由国外引入,在中国却遭遇了水土不服。中国的“土壤”如何改变了“独董”的基因?而最原汁原味的“独董”制度应该是什么样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吕斌

  中国独董,再没那么好的日子过了。近期不断涌出的独董辞职潮,正是这一趋势的先兆。

  中国独董制度是舶来品,美国则是该制度诞生地。美国的独董制度数十年来几经沉浮,也出过不少问题,经不断改良之后形成目前较为成熟的机制。

  而中国在引入独董制度时,并未能将其完全消化、转换,更多是形式上的模仿。这也导致了“独董不独”,整个制度面临窘迫之境。

  美国独董制度为什么成功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基本由内部董事所掌控,偶见的外部董事席位,也多为公司高管的一致行动人。与中国目前的独董境况相似,当时的美国,外部董事对公司决策言听计从,都是“好好先生”。

  1972年6月曝出的“水门事件”,促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商协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纷纷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开始在全美推行。

  到了20世纪9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在美国公司治理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大约占到三分之二,大量经营不善企业的总裁被独立董事主导的董事会扫地出门。

  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提高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因此预防了公司总裁和其他公司内部控制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所以该项制度很快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得以确立。

  经合组织(OECD)1999年发布的调查显示,除美国外,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当时在英国为34%,法国29%。

  而独董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不过短短13年。

  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董制度的正式推行。中国的独董制度形式上与国外差别不大,相关规范性意见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本着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但在实践中,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变了味儿”,本应关注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往往成为闲差。“拿钱多,不作为”成为大批独董的真实状况。

  中国独董制度差在哪儿

  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相关规范明确要求,独立董事不能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此外,独立董事必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但在中国,独董却变了味儿。作为舶来品,中国独董制度显示出南橘北枳之态。如果与美国独董的成功相比较,中国独董的种种问题,在中国“土壤”中不难找到失败的原因。

  首先,中美公司股权结构特征不同。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下公司治理的产物,其制度设计是以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为前提,独立董事维护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度较高,控股股东操纵董事会的可能性大,虽然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为了更多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但现实效果却并不明显。

  其次,中美公司治理结构不同。英美公司治理架构主要为董事会一元制,而我国是董事会、监事会二元制,控制权与监督权已经被分开,再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两种以不同基础为前提的制度被结合在一起,某些方面可能存在冲突及对接的不畅。

  最后,中国独董制度产生的机制有悖于其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独董的产生由董事会决定,而董事会又往往处于大股东控制之下,这种类似即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机制,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保证。

文章关键词: 官员独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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