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防腐须先管住公共资金 公示官员私人财产

2014年08月05日13:13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防治腐败须先管住公共资金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提出官员腐败主要表现为将公共资金据为己有应从公开公共财产入手

  本报讯 (记者汪红) 反腐败的根本在于构建一套规范、约束权力的监督体系。在诸种反腐败措施中,财政信息公开是有效监督权力的前提性保障。应将公共财产公开作为切入点,同步推进官员私人财产公示,形成完整、彻底的反腐机制。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近日撰文称,实现对政府财政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前提条件在于财政信息公开,因为腐败主要表现为公职人员不合法地操纵权力,将公共资金据为己有、挪作私用。因此,防治腐败应从资金监管入手。

  财政信息公开应包括两大阶段:公共财产公开和官员私人财产公示。官员私人财产公示制度在我国迟迟未能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94年便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法律制定议程却几度搁浅,关键原因是来自既得利益群体的阻力很大。

  刘剑文教授说,公共财产公开与官员私人财产公示之间联系紧密,它从宏观上控制了权力运作的全景,可保证公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大致正当。相较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举步维艰,公共财产公开更具可操作性。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第十条明确地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规定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型。实践中,从部门预算公开到“三公”经费公开,再到行政经费公开,我国在公共财产公开的路上越走越好。

  在当前形势下,公共财产公开可优先大力出击,再渐进地同步推动或紧密促使官员财产公示,以相对稳妥、缓和和理性的方式逐渐强化财政监督,最终实现反腐倡廉的目标。

  在现代国家财政框架下,预算公开应成为监督政府财政活动的主要途径。但从立法角度看,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法律层级偏低;现行《预算法》并未将预算公开明确规定为基本原则,这些都阻碍了公共财产公开透明的进程。

  刘剑文对《法制晚报》记者说,预算法草案预计本月进行第四次审议,之后有望通过,“预算公开”原则将正式入法,或对预算公开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度、方式、时间、问责机制等细致规范。是否公开预算、公开到什么程度不再由政府说了算。

  刘剑文建议,应建立双向的公共财产信息公开与参与机制,政府公开的信息要明晰、细致、易懂,并就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如公款吃喝、公车改革等)进行说明,并要关注信息公开后的社会反应和意见收集,保障公民的个体参与更有成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编辑:SN054)

文章关键词: 公共资金 财产公开 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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