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定个人购买散装汽油需出示本人证件

2014年08月08日15:32  中国新闻网 收藏本文

  中新网太原8月8日电 (宋立超)记者8日从山西省公安厅获悉,公安机关联合安监、商务等部门发布通告,规范散装汽油的销售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加油站(点)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单位、个人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购买的,需出示单位证明或本人有效证件影印件。

  据介绍,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汽油等可燃物质进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山西省公安厅联合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省商务厅就规范散装汽油销售联合发布通告。内容如下:

  一、加油站(点)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

  二、单位、个人因正常生产、生活活动或机动车辆因途中燃油耗尽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出示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的影印件。

  三、各加油站(点)应认真查验和登记散装汽油购买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购买数量、用途等,由购买人在登记薄上签名留存。散装汽油销售情况实行登记薄轮换报备制度,各加油站每天的销售散装汽油登记薄,由加油站负责人签字,当天报属地派出所备案。

  四、对不提供相关证明购买散装汽油或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加油站(点)治安秩序,侵害加油站(点)员工人身安全,毁坏加油站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五、对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点),将列入重大隐患单位整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因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各加油站(点)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防止因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而引发重大案(事)件。

  七、各加油站(点)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维护保养,在进出口、登记处、加油点等部位安装视频探头,有效留存散装汽油购买人的全身影像资料和进出的车辆型号、牌照等。

  八、严禁私自违法开设加油站(点),严禁私自销售散装汽油,对违法开设加油站(点)或销售散装汽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九、通告所指的散装汽油是指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销售的汽油。(完)

(原标题:山西散装汽油销售需实行登记薄轮换报备制度)

文章关键词: 山西购买汽油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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