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8月16日,澎湃新闻报道,湖北厅官李海华在原定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留遗书称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可以善待其家属。1995年4月4日,原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涉腐官员面临调查时为何选择“自杀”,自杀真能“解脱”吗?察时局进行了解答。7月9日,湖北厅官李海华在原定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
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听闻纪委要调查、在纪委调查过程中“自杀”,或者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真能“一了百了”吗?
如此,是否真的能保住自己的“政治声誉”?家人是不是还可以继续享用涉贪的财产?是否能保住涉贪的相关关系人,包括亲属在内的其他涉案人是否还会被追责?
察时局研究了相关党内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并请教了有关人士,试图为您作一个详细的解答。
死亡之后也可开除党籍
问:在纪委调查前或在纪委调查中,涉贪官员“死亡”,是不是一定会停止调查,不再问责?
答:不是。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需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
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问:有何依据?
答: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
问:书面结论是什么?
答:确认其违纪。因为人已经死亡,无法执行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问:若党内确认了违纪,死亡官员的财产如何处理?
答: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
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劵、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问:违纪官员若涉及巨额贪腐,还需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吗?
答:因为已经死亡,不再移交。
判决前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怎么办?
答: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无论前期侦查有多扎实,最终都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这个阶段,涉案官员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属于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并且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死亡会加大查办难度
问:为何外界认为人死就能“不了了之”?
答:中国传统“死者为大”,调查机关有时不愿继续对“自杀”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继续调查,防止背上“刻薄”恶名。
问:“自杀“对案件查处有何影响?
答:案件的一个重要证据没有了。被调查人陈述无法获取,会使得案件查办难度加大。但是,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
如果在被调查前就自杀,查办难度就非常大。对受贿类案件,没有官员一方的陈述,属于缺失关键性证据,容易导致案件难以推进。
问:没有涉贪官员的陈述,是不是就没办法查证了?
答:不是。还会有电子证据、短信、银行汇款记录等途径佐证。另现在贪腐案件,往往有家属、情人等介入经手,也是案件突破路径。没有涉贪官员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关键看查办案件的决心和力度。来源:澎湃新闻
文章关键词: 官员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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