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镇政府因土地权属问题状告县政府

2014年08月18日08:47  中国广播网 收藏本文

  央广网益阳8月18日消息(记者韦雪 实习记者何楠)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发生在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的一场行政诉讼官司,引发了舆论的普遍关注。因为这看起来是一起少有的,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的案件。

  具体来说就是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因为一个渔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认定的纠纷,将南县国土资源局和南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一个乡镇政府,将自己的“顶头上司”——县级政府推上被告席,是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另有隐情?

  湖南益阳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将自己的“上级单位”南县人民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庭。舆论漩涡中的原被告双方都不约而同的向记者表示,这不过是一场普通的行政诉讼。不存在“跟上级单位叫板”。

  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戴玉泉:在提起诉讼之前,他做了一个异议登记的,15日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有规定的。

  三仙湖镇政府所做的异议登记是关于三仙湖镇渔场的土地权属问题。2005年南县国土资源局向三仙湖镇渔场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件上标明,土地所有权人是“南县三仙湖镇渔场村民集体”。在过了将近十年之后,三仙湖镇人民政府提出,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仙湖渔场错误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书,应予以撤销。三仙湖镇渔场的土地所有权应属于三仙湖镇政府所有。

  三仙湖镇党委书记黄群:当时办那个证的时候,是国土部门,可能认为,一是为了迎接上面的检查,二就是这个程序手续不规范,当时的开发公司和鱼塘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分别成立了,办事员在没有通过政府程序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就颁了那本证,南县原先颁的证全部都收集回去了,只有这本证没有收集回去,所以就遗留了问题在这里面。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戴玉泉也表示,2005年,国土资源局在向三仙湖镇渔场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可能存在工作误差。

  戴玉泉::当时办证的时候是一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次登记,他初次登记的时候可能有一些物权在调查的时候出现了一些误差,调查的时候可能没有调查清楚。

  但这样的说法,引起了三仙湖镇渔场的质疑。三仙湖镇渔场代理律师严曙光认为,三仙湖镇和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说法站不住脚:

  严曙光:办证的过程中间是经过乡政府认可了的,并且这个证已经办了十年了,不是一年两年。镇政府知道这个办证的过程和结果,你们都是一清二楚的,十年之后,你们再来起诉,起诉期限早已经过了。按照镇政府的要求,把这个资料交给镇政府审核,镇政府认可同意的,把资料交给国土局了。这个东西是镇政府已经认可的事实,如果这个土地属于乡(镇)政府所有的话,(不利于)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会极大的损害渔场的整体利益。

  实际上,关于三仙湖镇渔场的土地权属问题,三仙湖镇渔场和三仙湖镇政府之间早有争议。争议点在哪里?为什么最终选择了行政诉讼的解决方式?

  2000年,三仙湖镇政府成立开发公司,将三仙湖镇渔场5000多亩水面外包进行养殖,由三仙湖镇政府管理,并收取承包费。而渔场剩余1000多亩的水面则归渔场农民使用。三仙湖镇渔场渔民龙正南说,当年开发公司管理的水面实际上是最初由三仙湖镇渔场贷款开发,最终三仙湖镇政府以减免税费的方式将水面接管:

  龙正南:把那个大面积开发出来的拿走了,就说把这块面积的农业税先减免了,那个几千亩面积由政府拿过去了。

  龙正南说,因为享受不到国家“惠农政策”,渔民生活困苦,2013年5月,三仙湖渔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依据,向镇政府提出收回两湖经营管理权的要求。

  龙正南:2013年五月份向上头申请,我们渔场享受不到国家的“惠农政策”,包括五保啊、低保啊都享受不到,包括其他同城公路等基础设施的修建啊,没拿一分钱,一条主要公路烂了都没钱。这块土地证是我们的,这块地是属于我们的,所以去年我们就向乡(镇)政府提出收回经营管理权,是这样引起来的,他们不但不交回经营管理权,乡镇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把我们人民这里的八百多亩地,全部拿回去。

  通过多次协商,镇政府制定了关于渔场要求收回两湖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案。但由于开发公司承包户们经营利益等原因,开发公司、渔场以及镇政府并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三方产生了矛盾和纠纷。三仙湖镇党委书记黄群表示,三仙湖镇政府向南县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废止渔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颁发新证,也是为了能够尽快依法处理问题。

  黄群:2013年8月份,我们政府拿了一个专门的处理意见,我们政府专门把开发公司和渔场合并起来成立一个渔场的管理委员会,他们不同意他们要全面接管。开发公司的承包户坚决不同意交给渔场管理,他认为,这个渔场大幅面积是人民政府的是集体的,他们只跟开发公司或镇政府发生经济往来或者承包关系,在两者僵持不下,他们每天都要来上访的情况下,唯有依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才能真正解决。

  对于三仙湖镇政府是否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三仙湖渔场代理律师严曙光也有不同看法:

  严曙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国家,那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务院再把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委托给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资源的管理部门,所以乡政府不可能拥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的,它管理权也没有,管理权是由各级政府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也就是土地资源管理局来管理。

  本案将于8月26日再次开庭审理。严曙光表示,假如法院支持了三仙湖镇政府的诉求,三仙湖渔场不排除会继续上诉。

  严曙光:他们可能还是会上诉,就是通过依法维权。

(原标题:因一纸土地使用权证 湖南一镇政府状告县政府)

(编辑:SN010)

文章关键词: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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