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番禺供电局原副局长被控受贿10万退款50万

2014年08月26日07:01  信息时报 收藏本文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原副局长区志刚,被控在任番禺供电局运行部主任期间受贿10.4万。而他主动投案后,向检方退缴款达50万元。近日,南沙区法院一审认定其受贿金额为10.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另39.6万元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作处理。

  主动投案退缴50万元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番禺供电局系直属该公司的非独立法人。1969年出生于清远的区志刚曾任番禺供电局运行部主任,案发前是番禺供电局副局长(副处级)。

  检方指控称,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区志刚在担任番禺供电局运行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工程项目验收等职务便利,收受承揽其单位工程的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增(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共计10.4万元,并在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2013年8月12日,区志刚向南沙区检察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检察院退缴50万元。

  法院认定受贿10.4万

  行贿人李某增的证言称,区志刚分3次收受了李某增的贿款,第一次是在2006年中秋节前,在番禺供电局大楼附近的马路边,区志刚收下礼品袋,简短交流后各自离开;第二次是2007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第三次是2007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

  庭审中,区志刚表示认罪,但辩称,因为紧张、身体不好、时间过长等原因,他在检察机关关于受贿的金额供述有误。“经过认真回忆”,其第一次收受李某增的贿款应为8万元,并非10万元,故受贿总金额应为8.4万元。

  南沙区法院审理认为,区志刚第一次受贿10万元的犯罪数额来自其主动供述,对其庭审中所谓“过于紧张”等理由,法院认为不可信、不合情理,最终认定其受贿金额为10.4万元。

  法院认为,鉴于区志刚有自首情节,并能退清赃款,可从轻处罚,一审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而区志刚退出50万元中有39.6万元与本案无关,法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多退的钱怎么办?

  据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告人将其他涉及违纪、违规的问题和金额一并交代、退缴的情况,是否属于犯罪数额,则需要证据予以佐证。而被告人单独的口供,不能作为唯一定案的依据,有些人自己招供,但因年代久远,人证、物证不足等原因,如司法机关难以查实,则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因此存在“多退”的情况。但如果判决作出后,司法机关又查实了相关情况,可另行起诉。

  实践中,办案机关暂扣的金额,可能也包括违规金额,如果法院只认定了其中一部分,则未被认定为犯罪金额的,应当退还。

  

(原标题:“电老鼠”被控受贿10.4万退款50万)

文章关键词: 供电局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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