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8月29日电(记者汤计 刘懿德) 8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连根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薄连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薄连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乌海市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内蒙古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款物,合计人民币3897.4031万元(其中受贿价值人民币9.1954万元的房屋系犯罪未遂)、美元9万元、欧元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薄连根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对所分管的呼和浩特市收储中心、市土地前期成本审核小组及下辖的赛罕区政府审核秀水佳园项目、保全项目宗地前期成本投入费用工作监管失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审批事项,致使五鑫公司和紫辰公司开发的秀水佳园项目和保全项目中相关虚列征地前期投入费用用于抵顶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8417.1383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薄连根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薄连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文章关键词: 薄连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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