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仅省级政府可举债 额度由国务院控制

2014年09月01日07:39  钱江晚报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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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这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更加详细地规范了预算编制和调整,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法律明确,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根据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对试图举债的地方政府而言,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而在用途和保障方面,法律规定,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新闻解读

  楼继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入阳光下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对预算法的修改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单独作为一个部分,凸显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具体要解决的是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三是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

  就现在地方债的整体规模,楼继伟表示,截至去年6月份地方债务的情况,地方政府大致有12万亿的债务。到去年年底,从财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个规模并没有明显地扩大,总规模没有明显扩大,总的风险可控。

  据悉,此次预算法在关于地方债务的修改思路即是“开明沟,堵暗渠”,通过合法化,让一直在灰色地带流转的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入阳光下,受到公开严格的监督。 据新华社、央视

(原标题:地方举债额度由国务院控制)

(编辑:SN098)

文章关键词: 地方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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