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官员谈香港特首候选人数限制:不能过多过滥

2014年09月01日13:18  中国新闻网 收藏本文

  中新社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 蒋涛 郭金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31日在北京表示,确定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是为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候选人不能过多、过滥。

  当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李飞在随后举行的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

  根据决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有记者就此提出,候选人的数量是否过少?李飞说,从长期的实践来看,确定候选人数目是为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候选人不能过多、过滥,否则制度就会失去效能,且增加选举的复杂性和选举成本。

  “前不久特区政府为期五个月的咨询当中,多数的意见都认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二至四人比较合适。二至四人就包括二至三人在内。”李飞认为,香港回归来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各次选举几乎都是在二至三名候选人之间竞选,有客观的社会条件。同时,为使广大的选民更集中了解候选人的政纲、政绩、治理能力等,候选人也不能过滥、过泛。

  对于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支持,李飞表示,基本法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的提名机构,提名委行使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权力,是作为一个机构整体行使权力,必须体现机构的集体意志。其次,提名委员会将由四大界别同比例组成,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支持,候选人就需在提名委员会不同界别中均获得一定的支持,有利于体现均衡参与原则,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利益。“不可以想象一个议会当中,十个议员就可以通过一部法律,那么另外十个议员也可以通过一部和它相反的法律,再来十个议员再通过第三种方案的法律,那么这三个法律怎么实行?不可能实行。”

  对于特首是否必须爱国爱党的问题,李飞说,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是“双首长、双负责”: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所以,这就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须拥护中央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如果香港的行政长官与中央对抗,不爱国爱港,那么大家可以想像,在‘一国’之下的‘两制’就行不通,‘一国两制’方针就要告吹。”李飞说,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地位,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得到了全中国各族人民的衷心爱戴和拥护。“所以,拥护这样的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完)

(原标题:李飞谈特首候选人数问题:保证制度有效性不能过滥)

(编辑:SN123)

文章关键词: 香港特首 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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