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可撤销

2014年09月03日03:02  21世纪经济报道 收藏本文

  本报记者 定军  实习记者 张淼淼 孙行 北京、广州报道

  未来民告官将会有新的变化。

  根据从9月1日全国人大二审后开始征求意见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可能意味着,过去大批被告官员在法庭首尾不见的情况,将难以敷衍过去。

  上次诉讼法草案也新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等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过去农民对于拆迁补偿无处说理的情况,也有望得以改变。

  同时,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经常维持原行政行为。新的修改稿提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大会主题,这次法律修改就是要体现法治精神和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权顺利、有效行使的行政诉讼法。

  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值得肯定,认为这样做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官民关系和谐,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一次出庭可能等于听10次法律讲座,有利于改变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他说。

  二审稿亮点多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2013年12月经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审议。之后至2014年1月30日,一审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本次则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是9月20日。

  根据了解,本次二审征求意见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比一审稿有很大的修改。

  比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此外,诉讼的时间也有变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的征求意见稿,将上述“三个月”,改为“六个月”。

  还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对于诉讼案件内容也有变化。新的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的诉讼,与过去相比,“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可以受理。

  该意见稿也提出,人民法院也受理“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诉讼。上述作为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姜明安指出,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最主要的内容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行政诉讼制度。

  这部法律的修订,要使行政诉讼制度良性运行,真正实现监督和促使行政机关和其他一切行使公共职能的组织依法行政的目的。“这次修法对于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要确定的‘依法治国’的任务和目标的实现,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他说。

  行政诉讼法,作为民告官的法律,过去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不过随着拆迁补偿等案件增多,加上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经常维护原先行政行为。但是本次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比如新的文稿提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对此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才亮指出,以前的规定使得行政复议法失去意义,“但现在把行政复议真正拉入了司法监督,扩大了法律作用范围。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可撤销

  不过,仍有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磋商。比如对于被告官员“应当出庭应诉”,目的是要促进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但是条文需要细化。

  国家行政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认为,行政诉讼必须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就相当于对行政人员进行了一次法制教育,有利于行政机关重视依法行政。

  新的草案指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但是“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什么,还不明确。如果部长级官员被诉讼,必须出庭可能不现实。使用委托代理人也是可以积极应诉的。

  他认为,本次对于行政不当的明显行为,法院可以管,这值得肯定。但是仍有些 “明显不当”的事情,还是不好管。

  姜明安则认为,对于很多不好管的行政机关“不当行为”,中国的法官胆子可以更大一点,因为“明显不当”有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可以变更的,如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这可以做变更判决。第二种是不适于法院变更的,如行政许可(应给公民A许可却给了公民B)、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这可以适用撤销判决。

  现行行诉法的规定,第二种情形法院似乎只能维持,因为行为没有达到违法的程度。但是按照新的诉讼法草案,法官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以“滥用职权”为由判决撤销的,国外境外均有这样的判决。    

  “滥用职权”不仅包括“恶意”,而且包括好大喜功、疏忽大意或其他过失导致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形。“这些法官都可以撤销判决。”他表示。

(原标题: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 被告官员“应当出庭应诉”)

文章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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