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徐艳 《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在广州市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条例(草案)》规定,裸官不得提拔副处或区、镇机关中科级领导职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定期组织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瞒报虚报则不得提拔;市政府必须对外公布行政权力清单等……
《条例(草案)》规定,广州成立廉洁广州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廉洁广州建设工作规划和重大决策,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廉洁广州建设工作。委员会在市监察机关设立办公室。
《条例》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本月下旬《条例(草案)》将在广州市人大接受第一次审议。
亮点
●裸官不得提拔为领导干部
《条例(草案)》第九条的职位限制措施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岗位任职限制制度,禁止上述人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得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所谓领导干部,是指本市副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区、镇机关中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市属事业单位六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区、镇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八级以上的人员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瞒报虚报个人事项不得提拔
除了裸官提拔受限外,在个人事项报告中隐瞒或者撒谎的,也会受到限制。
《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定期组织本机关、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发现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者虚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将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用人实行倒查制度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新提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提出廉洁从政的要求。
在用人上实行倒查制度。如果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定期清理行政职权 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今年广州已经带头公开行政权力清单,《条例(草案)》将其制度化。《条例(草案)》要求,定期清理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按照规定公开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结果,并及时更新。此外,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政务信息公开标准,对政务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间作出具体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依规申请公开相关政务信息。
●任中或离任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时下有一些公务员下海,曾引发离任审计的呼声。如果《条例(草案)》通过,单位正职领导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要开展任中或离任审计。《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通过组织专家、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绩效审计制度。
●单位发生重大腐败 班子成员要受处分
《条例(草案)》还对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如果对廉洁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对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将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以及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公有物资造成较大损失的也要追究领导责任。
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也有追责条款。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财政、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廉洁广州建设责任和义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提意见通道
有关意见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寄送(发送)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nsw@ rd.gz.cn;传真:020-83232042
征集截止日期:2014年9月18日
(原标题:瞒报虚报个人财产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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