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规定公车购置违法责任人或将降级撤职

2014年09月09日21:55  华商网-华商报 收藏本文

  9日,陕西省省长娄勤俭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要求不得挪用资金用于“三公”支出。

  《办法》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按预算制定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各机关不得自行购置公车,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不得为公务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因私使用公务车。

  对自行处置机关资产的、自行购置公车或因私使用公车的,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播报记者孙洪伟

(编辑:SN117)

文章关键词: 公车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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