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9月16日电 (索有为 马远斌 谭双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披露,广东全省中级法院职务、经济等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9月15至16日在广州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广东要求全省法院依法从严控制职务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贪官狱中患病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得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据介绍,为防止地方人情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干扰,2013年至今年8月,仅由广东高院指定由异地管辖的贪污、受贿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已达200余件,其中不乏贪腐数额达数千万甚至上亿的案件。广东高院院长郑鄂表示,人民法院要以惩处职务腐败犯罪为己任,充分发挥刑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惩治、威慑和预防作用,依法从严打击职务腐败犯罪,对腐败犯罪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和震慑力。
顶风作案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一些新型受贿犯罪,如以开公司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受贿赂,以借款收取高额利息为掩护而受贿,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以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据。对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给国家和民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顶风作案、民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绝不姑息手软。
广东高院副院长王勇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将职务犯罪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从严惩处的对象,坚决给予打击。
严格把握自首、立功 防止“贪官轻判”现象
近年来,贪腐案件官员因“自首”被轻判的时有发生,张海们通过买线索、假立功得到减轻处罚或减刑假释的情况亦不时被媒体报道。法院“自首”界定过宽,“立功”不问出处为社会广泛诟病。
为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王勇要求,全省法院要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依法执行法律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从严控制职务犯罪缓、免刑的适用,切实解决职务犯罪缓刑和免除处罚适用率过高的问题。
疾病短期内不危及生命 一律不得监外执行
2009年7月,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因犯受贿罪被河源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因“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看守所出具了允许监外执行的申请,法院同时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此,王勇表示,全省法院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相关要求,依法从严控制职务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即使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只要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法院就一律不得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加大特别没收程序适用 亮出海外追赃利器
当前,贪官外逃现象增多、追赃愈发困难。“运用好新刑诉法规定的特别没收程序,对于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实现海外追赃,切断外逃贪官的经济来源,有效做好劝返工作均有积极作用”,王勇表示。
广东省高院称,各中级法院要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对于检察机关起诉到各中级法院的案件,各地要按照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及时做好案件的受理、公告、开庭等工作,对经审判确认系贪官违法所得的,依法判决没收。
行贿犯罪不能轻纵
“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我们需要对行贿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不能任由行贿分子逍遥法外。”王勇说。
王勇表示,对于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宽处罚的幅度要结合行贿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等综合考虑。对于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一般不得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的,也应严格加以控制。(完)
(原标题:广东:贪官狱中患病短期不危及生命不得监外执行)
文章关键词: 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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