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决定免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潘逸阳领导职务】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区政府副主席潘逸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主要经历:
潘逸阳,男,汉族,1961年8月生,广东惠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1984年8月入党,1982年1月参加工作。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
1978.03—1982.01中山大学数学力学系力学专业学习;1982.01—1983.06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干部;1983.06—1989.05广东省佛山市政策研究室干事、市委书记秘书(副科级)(其间:1987.03—1989.05在广东省顺德县大良镇挂职任党委副书记);1989.05—1991.08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员会副书记;1991.08—1992.09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员会书记;1992.09—1992.12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副书记、佛山团市委书记;1992.12—1995.07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副书记(其间:1993.03—1995.07在中山大学政治经济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1995.07—1998.03共青团中央常委、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书记;1998.03—1998.12广东省广州市委常委、从化市委书记、从化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1998.12—2001.12江西省新余市委书记、新余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1996.03—2001.06在中山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1998.09—1999.01在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2001.12—2003.09江西省委常委、省委农工部部长;2003.09—2010.10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2004.11—2005.01在中央党校第36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8.09—2008.12在国家行政学院第3期省部级干部英语强化班学习;2009.10—2009.11在美国乔治城大学金融风险防范与危机管理专题研究班学习);2010.10—2010.1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2010.1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十五大、十七大代表,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文章关键词: 潘逸阳职务被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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