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取消盐业零售需许可规定

2014年09月23日07:10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广东在全国率先就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法规开展清理工作。今天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第一批共34项地方性法规将被提请废止和修改,其中打包废止4项,打包修改30项。提请修改的《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删除了食盐零售需许可的规定。 

   现行《广东食盐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食盐零售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持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审验。省人大法工委在清理中发现,规定食盐零售许可证缺乏上位法依据。国务院的《食盐专营办法》仅对食盐批发许可进行规定,并未涉及零售许可。

  9月9日,省人大法工委在征求意见中提请首批废止法规包括了《广东省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规定》,但是本次提请废止法规名单则没有这一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解释,主要是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

(原标题:粤取消盐业零售许可制)

 

文章关键词: 食盐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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