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规定城墙两侧65米内建筑不得高过城墙

2014年09月25日11:35  金陵晚报 收藏本文

  金陵晚报讯 (记者 黄昆)昨天,南京市法制办开始就新制定的《南京城墙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相比1995年制定的老条例,《草案》各方面的规定更加具体,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更加严厉。《草案》明确,现存城墙的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五十米,该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

  与老条例一样,《草案》中现存城墙的保护范围也是由墙基两侧各向外延伸十五米,但“有护城河的延伸至河对岸十五米,包山城墙延伸至山体坡脚外十五米”的规定是老条例没有的。此外,特殊地段现存城墙、城墙遗址和遗迹的保护范围按照城墙保护规划规定的范围确定。

  在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否则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人承担。如果在城墙保护范围划定或者调整前就已经存在建(构)筑物了,则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草案》对城墙两侧种植树木也有严格规定,即现存城墙两侧八米以内不得种植乔木,城墙两侧八米以外、保护范围以内应当选择根系不破坏城墙的树种,现有不符合城墙保护要求的树木应当迁移。

  南京部分现存建(构)筑物建造时用到了城墙砖,《草案》要求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对其中的城砖进行登记造册并适时回收,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施工单位在拆除上述建(构)筑物时,应将城墙砖集中保护,不得损坏。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无偿回收城墙砖,用于城墙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城砖回收。

  目前,《草案》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意见征集”栏目全文刊登,市民可在10月8日前在线提交意见,也可以把建议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联系电话为68786917、68786935。

(编辑:SN064)

文章关键词: 南京城墙保护 南京城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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