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轨道交通安全草案禁食条款再次被删

2014年09月25日14:43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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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记者陈斯)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地铁禁食”条款再次被删,不再纳入立法作为硬性规定,而是进入乘客守则进行倡导。同时,地铁内乞讨、卖艺将被禁止,违反者或将面临最高1000元的处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介绍,草案规范了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乘客的安全乘车义务,明确建设与运营的衔接、设备设施保护、运营组织安全、应急管理等保障措施。

  备受关注的“地铁禁食”条款,在此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稿中再次被取消。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车站、车厢内的禁止性行为,在征求意见及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不同意见。运营关系是合同关系,“禁食”可在乘客守则里作出规定,而不作为硬性规定。

  同时草案规定,禁止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有委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目前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了应急疏散、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也有委员认为,有的禁止行为不好执行,还需区分情况对待。

  法制委员会认为,规范乘客行为应根据引发地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生活实际、执法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建议在禁止行为中增加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行为,同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修改

  

  轨道交通桥下乱停车拟将受罚

  经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轨道交通桥下空间分布范围广,地处环境复杂,存在违建、违章经营、违章施工、乱停车辆、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树木侵界、环境脏乱等多个问题,严重影响了轨道运营安全和沿线的环境质量。

  建议对桥下空间的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增加一条“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同时应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的规定。

  违反的,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建议公安部门出“安检”细则

  有委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人物同检的安全性与轨道交通的快捷性、高效性存在一定矛盾,对携带的物品要安检,对人是否要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然交通流量会大受影响。法制委员会认为,轨道交通安检应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效率、便捷,建议由市政府根据社会治安、运营、自然条件等因素确定对乘客的安检。

  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检的监督管理,会同交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检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运营单位应选择具有保安资质的单位从事安检工作,按标准对安检单位实施管理等。

  背景“地铁禁食”条款几经删除恢复

  今年2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民意,提出禁止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并规定了罚则,随即引发争议。

  有乘客认为“一刀切”禁止吃东西难以接受,也有法学专家认为这个规定缺乏立法基础,且执行较困难。

  随后,市法制办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待审议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稿中,将该条款删去。

  5月,市人大在对草案提出第一轮修改意见时,提出恢复“禁食”条款。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经审议认为,饮食的遗撒、异味会引起乘客和乘客间、乘客与运营企业间的纠纷,根据北京的实际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建议在禁止性行为中增加“在车厢内饮食”的条款。

文章关键词: 轨道交通 地铁禁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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