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涉嫌受贿一案24日在河北省廊坊公开审理。接近案情的人士称:“被调查之后,他的认罪态度非常好,不仅自愿认罪,还供出了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另外,检方所指控的3558万元涉嫌受贿款,已由其家属全部退赃,“综合以上几点,刘铁男有望被从轻处罚。”
在有关贪官的审判中,经常会看到“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字眼,最高法也曾发布意见称这四个方面属于量刑时应考虑的情节。
涉及贪腐案件的审判,非法收受财物的数额是否与量刑挂钩?贪污受贿数额相差甚远的案件中,为何判决同样是死缓?对贪官的量刑又要考虑哪些因素?华商报结合以往案例分析提出问题,并通过著名刑法专家洪道德、知名律师石宇辰进行解读。
A 贪腐数额不断刷新
受贿1.24亿,侵吞公共财产1050万元,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8900余万元。9月16日,杭州中院以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罪一审判处杭州房管局原副局长张新死缓。
有人质疑张新受贿贪腐经济数额特别巨大,为什么依然判死缓?这些年来腐败官员贪腐数额节节攀升,记者查询媒体公开报道发现,近五年来涉案金额过亿的“巨贪”仅3人被执行死刑。贪腐一两千万元判死缓;贪腐三千多万元、四千多万元判死缓;贪腐六千多万元、七千多万元依然判死缓。现在上升到1点几亿元了,怎么依然判死缓呢?
相对于“受贿1.24亿,侵吞公共财产1050余万元”的张新被判死缓,北京河湖管理处原主任李柱近日被判死缓似乎有点“冤”:利用外包河湖工程向建设单位索贿1100余万元,并以虚报工程、私设账户等手段贪污公款4800余万元,涉案近6000万元。
一个收受贿赂1100多万元,一个收受贿赂1.24亿余元……面对这种判决结果,人们对贪官的刑期产生困惑——为什么贪官涉案金额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但判刑结果差别不大?
按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现在,贪官们的贪腐数额不断刷新,如何把握好量刑尺度值得关注。
B 立功表现内容很少公布
梳理近年审理的一些涉贪案件,不少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往往给人从轻发落的印象。“秘诀”得益于他们的一系列立功表现。
北京河湖管理处原主任李柱贪腐案一审过程中,就因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指控李柱的第一项罪名为受贿罪(共受贿10笔,金额共计1113万元;先后向10家企业,索要现金、房子、购物卡及宝马车等,平均每年受贿100余万元)。李柱被控的第二项罪名是贪污罪(1996年至2011年期间,李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4800余万元)。
法院指出,鉴于李柱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以及用赃款购买的房产、物品已追缴在案,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处李柱死缓。
记者查看近期贪官获刑的案例,经常会提及某某官员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坦白交代,有重大立功表现等表述。但由于具体立功内容很少公布,使得贪官“立功表现”显得格外神秘。
C 上缴赃款多成“免死牌”
按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如何上缴赃款有一定的要求。如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收礼有一大特点,即“边收边交”。从2006年到2012年,他先后将收受的1790万元交存到县招商局和县委办,用于公务开支,他想让这些“上缴赃款”成为“免死牌”。但法院认为,他历年“收”和“交”的时间、金额均对不上,也未及时交到纪检部门、廉政账户。综合来看,毋保良将部分收受财物用于办公,属于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一种处理方式,不影响定性,只作为量刑时酌情考虑的因素。
很多贪官将上缴赃款看作“免死牌”。退赃是法律规定的可酌定从轻判决的一个情节,一般会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和写明。但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对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能否加重处罚,无意中纵容了不退赃行为的蔓延。
D 挪用公款“犯罪成本低”
查看以往贪官受审的案子,很多官员的贪腐行为与挪用公款分不开。
2000年至2004年间,时任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负责人的高山伙同李东哲等,从支行26家存款单位的账户里转出了276笔存款,总金额高达28.9亿元人民币,截至2005年案发时,尚有8.02亿元无法追回。2014年9月12日,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高山案爆出之后,就有不少人质疑有“轻判”嫌疑,而且有网友还链接了许霆案。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根据法律,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因挪用公款罪判无期徒刑者;而根据《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期限的规定,除数罪并罚和死缓减刑外,不超过15年。换言之,挪用如此巨额公款私自外借,即使无法归还造成国家数亿的损失,最多被囚15年。如此犯罪成本低、经济效益大,贪腐官员何乐而不为?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律师观点
贪官量刑各地尺度不一样
■石宇辰,李春城案代理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专职律师
华商报:石律师代理过很多官员受贿案和挪用资金案,你怎么看待量刑标准?
石宇辰:最高法内部有一套明确的标准,对于贪腐官员的量刑有比较细致和严格的规定,但各地区根据自身的情况在一些细则和尺度上不太一样。
华商报:有人说我国《刑法》上有一个10万元以上“一刀切”的标准,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石宇辰:实际上十万以上“一刀切”的问题并没有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觉得这一块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量刑标准。对贪官量刑需要综合评判。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而且各地在量刑上也有各自不太一样的标准。不同地方没有一致的可比性,不能同一而论。另外,每个案子都会考虑其影响范围、社会危害性、是否有自首情节等一系列的因素来最终决定其量刑。
华商报:同样级别的官员和国企高管判刑标准有何不同?
石宇辰:都是贪污受贿。但从社会危害性的表现来看,从职务犯罪的角度来讲呢,官员量刑还需要考虑职务行为的连接性。而国有企业负责人更多的是经济犯罪,还是有很大差别的。说白了就是官场上和商场上的贪污受贿是不一样的,官员量刑肯定会更严格一些。
华商报:挪用8亿外逃,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获刑15年,有人质疑存“轻判”嫌疑,您怎么看?
石宇辰:高山案,还有此前的赖昌星案等,这类的案子,很多外逃的都亡命天涯了,他俩能够主动回来自首,这是为其量刑的减轻起到很大作用的。而且挪用公款的话,最高是无期徒刑,下来就是15年。
华商报:挪用公款有没有死刑?
石宇辰:贪污受贿是霸占了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只是财产的使用权。挪用是需要归还的,是需要划账的,早晚都是要还的,而贪污受贿就是这钱就不用还了,是自己的了。因此,贪污和受贿的量刑整体上比挪用的量刑重好多。
>>专家观点
制度上应该让贪官倾家荡产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刑法学专家
华商报:有法官曾指出,贪污数额每增加100万增加一年,但有律师也提出,贪10万和贪1亿均可能判无期,这种现象是如何出现的?
洪道德:其实量刑并不在于判了多少年,我觉得对于贪腐官员,我们制度上应该让他倾家荡产,这一点应该像雍正皇帝学习。
华商报:数额对量刑影响多大?
洪道德:数字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有些受贿是恶意的,比如一位官员受贿100万元,造成国家资产大量流失,那这个在量刑的时候肯定要考虑进去。同样是受贿,假如另一个官员把项目给了张三,张三感谢我,给我一百万元,这一百万元并没有造成其他损失,就会判得比较轻。
华商报:贪污成千上万,但有上缴赃款情节的会不会影响判刑结果?
洪道德:肯定会。赃款全部追缴和赃款一分钱没有追缴回来的量刑绝对不同。这有本质上的不同。北京东直门中医院的一个出纳,贪污占有公有资产700多万元,就是因为死活不上交,最终被判死刑。但相比较有贪污几个亿却没有被判死刑的,这就是赃款只要全部追缴,原则上就没有死刑。
华商报:贪官被判死刑,一般会考虑哪些因素?
洪道德:郑筱萸为什么被判死刑?就是因为他败坏了社会风气,就是因为他当时乱批药号。我们现在吃的有些假药都是他批出来的,可见影响有多恶劣。至于死刑少,是因为很多贪污的官员只是贪财,虽然数额巨大,但并没有造成特别恶劣的后果。
>>聚焦刘铁男案
刘铁男会不会因退赃从轻发落?
华商报:刘铁男受贿3558万元本应该如何定刑?
洪道德:就受贿数额而言,即使判处死刑亦不为过。因为受贿十万以上判处十年以上,而三千万是十万的300倍,死刑的后果无论怎么讲都不可能是十年徒刑的300倍。
华商报:赃款全部追回,其中1800多万是检方不知道他自己交代并交回的,这个对减轻有多少作用?
洪道德:主动交代一部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一般可视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石宇辰:其他罪名还涉及自首的问题,但受贿罪不涉及自首的问题,他坦白并主动交出1800万是从轻认定的情节。
华商报:刘铁男根据自身经验写的反腐报告,能否在减刑上起到作用?
洪道德:个人认为尚不构成“突出表现”。
华商报:您如何判断刘铁男的最终判决?
洪道德:不会少于无期,若也是有期里的最高(顶格)刑,单罪15年。
石宇辰:量刑肯定会从轻,但是能轻到什么程度,确实不能判断,死缓、无期都有可能。
华商报驻北京记者站实习记者 王蕾
(原标题:审判贪官的量刑情节)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