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东兴9月29日电(张红璐、黄靖秋) 9月2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防城港东兴市人民法院先后举行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3起案件的18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被判处十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3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玉苏批·威力在广西南宁市结识被告人陈海明,经商定,由被告人陈海明、邹声鸿帮忙带玉苏批·威力等4人从南宁市出发到东兴市企图偷渡去越南,每人的偷渡费用12000元。21日中午,被告人陈海明、邹声鸿雇请一部商务汽车接上4名偷渡人员开往东兴市,在途经横江边境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3年12月24日,广西上思籍被告人黄文佳、邹传波、韦俊迪在得知被告人比拉力·依米提想偷渡过越南后,以每人2000元的费用帮助其偷渡。同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文佳、邹传波、韦俊迪用两辆面包车接送比拉力·依米提等人到达东兴市,经东兴市北郊十二队长发码头,邹传波与偷渡人员一起乘坐铁壳船从界河北仑河偷渡至越南芒街市,在越南芒街的“三公里”码头上岸后被越南警方查获。12月27日,越南芒街口岸边防屯将被告人邹传波、比拉力·依米提等4人移交给中国东兴边防检查站。
2014年2月10日,越南籍被告人韦文年等7人从越南共和国荣市乘车前往芒街,次日20时许,被告人韦文年等人从芒街坐船偷渡至中国境内。201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仙葫开发区五合村将7人抓获(其中1名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
宣判会上,东兴市人民法院对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被告人黄文佳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他11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十一个月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6名越南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东兴市人民法院院长李云鹏介绍,今天宣判的两起案件,均为偷渡者在广西结识当地“蛇头”,以高额报酬雇请“蛇头”组织车手,规划路线,运送偷渡者途经东兴,绕过当地边境检查站,实施偷渡行为。近年来,为打击惩处偷越国境犯罪,切断“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人员潜入潜出通道,该院由打击偷渡者转向深挖源头,对偷越国境犯罪的组织者、运输者进行重点打击,形成长效机制。东兴市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召开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的形式在全社会形成法律威慑,让那些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不法分子不敢从东兴、广西过境。
截至2014年9月29日止,该院共审理此类偷越国境犯罪11件37人,分别判处八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
(原标题:广西宣判3起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 18人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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