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一年导游收入锐减 专家吁引入小费制

2014年10月03日09:07  中国广播网 收藏本文
9月20日,一名女游客在黑导游指挥下翻出香山公园围墙。 资料图 9月20日,一名女游客在黑导游指挥下翻出香山公园围墙。 资料图

  央广网北京10月3日消息 (记者张闻 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天是国庆假期第三天,您打算如何度过呢?应该有不少朋友正在旅行途中,享受美好假期。如今,旅行早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大家逐渐开始不仅只在乎去哪旅行,更在乎旅行过程的质量,是收获了美景、轻松、快乐…还是遭遇了人满为患、拥堵不堪、导游宰客?

  的确,近年来,某些“黑导”使不少旅游景区背上污名,游客遭遇黑导游的经历通过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去年《旅游法》实施,不得安排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三大亮点,有力遏制旅游市场的不正之风。导游作为行业内最敏感的参与者,首先感到了“变化”。购物回扣少了,工作酬劳骤降。变化中,有人辞职,有人留守,困惑与希望交错,变化背后,如何维持收入,发展的出路又在何方?

  陈丽:先生,你好,您看有什么需要我为您服务的?

  满脸堆笑揽客看车的这位汽车销售名叫陈丽。一年前,她的职业还是导游。从给游客讲解景点典故到给顾客推销汽车性能,虽然都是凭嘴吃饭,但职业跨度不可谓不大,想必跳槽的时候也经历了一番挣扎。促使小陈下决心的,当然是薪酬的变化:

  陈丽:你像过去我跟现在比起来的话,就落差实在是差太多了,你像过去好的时候,我们一个月旺季的时候能够拿到七八千,新《旅游法》实施了之后,旺季的话才三四千,淡季的时候一个月也就才一千多块钱,等于说我连自己都养不活了,实在没办法才转行的呀。跟以前比起来可能没有那么自由,就在这些销售大厅里面来回走,但是我比较稳定啊,而且以后还有上升空间,就拿我上月来说,我就卖一辆车就八千多,我觉得生活还是应该现实一些。

  像小陈这样半路转行的前导游大有人在,一年前,《旅游法》实行,规定明文写着,旅行社不得以安排购物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利益。这也让以购物回扣为“主营收入”的导游,钱包一下子瘪了不少。转行还是留守是个关乎生计的问题。在宏村带团的吕大姐入行多年。尽管她的收入也受到了影响,但吕大姐选择留下,自有自己的考虑:

  吕大姐:有些辞职的肯定是有,因为毕竟我们黄山导游比较辛苦,他不像别的地方导游很轻松,有些人可能觉得受不了,可能改行,收入如果说跟以前相比较而言就是肯定多少有点冲突。我觉得这个新旅游法实施,比方讲有些团零导服进购物店的,他其实进购物店,他未必买,反而我们导游压力还很大,还要交单子回家,如果像我们现在这样情况的话,应该讲东方不亮西方亮。

  吕大姐的同事肖金峰对此也有同感,他提到过去希望带团购物的导游和想要省出时间游玩的旅客有天然的矛盾。《旅游法》实施之后,这对矛盾体消失了,导游的工作单纯了,游客的投诉也大大减少。

  肖金峰:《旅游法》出台以后对我而言我觉得影响是好的,因为购物的那种团队它要跟旅行社签人头单或者这种什么东西,现在没有这种购物团以后,导游他在纯导服的情况,他可以跟客人建立这种良好的这种关系,没有购物,客人觉得就是来玩的,关系比较好,就不会发生一些客人投诉现象。第二个就是购物团跟现在的纯玩团,它的这个价值上面是有区分的,就是价格或者是其他方面都有区分的,所以对我们导游来讲,不购物的团反而是一种好事。

  小陈的出走和吕大姐、肖金峰的留守在微观上说都是各自权衡利弊之后作出的正确决定。但如果把他们的“走”或“留”放到宏观层面上去分析,你会发现《旅游法》改变了行业对导游能力的要求,此前一度被视为最重要的“推销能力”被边缘,服务意识、专业知识的重要程度则逐渐归位。从业多年的金牌导游高磊认为这一举措,也许在短时间内造成了导游的“离职潮”,但从长远上看,则能够促进导游真正的发挥其职业价值。

  高磊:导游代表着一个地区的文明程度的,现在目前来说只能是以自身的素质提高能力,也希望咱们大的环境当中,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包括对导游的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法规,让我们大环境好起来,我们这种单打独斗的这样的不显得那么孤单吧。

  尽管如此,开头我们讲的导游收入下降依然是行业不容回避的隐忧。低收入造成的人才流失,甚至是所谓的“穷则思变”很容易让侵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再次抬头。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认为完善“小费制度”是一条出路:

  刘思敏:如果能够通过小费文化建立一种导游收入和服务的正相关关系的话,那么旅游主动权就在游客这边,导游他也能够获得实惠,因为他就会知道我通过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就能得到收入上的肯定,所以他就会有良性的循环,目前各种各样的取证方式现在也很方便,那瑕不掩瑜的,也不能因为小部分的导游就否定小费文化和费制度的合理性。

(原标题:《旅游法》实施一周年导游收入锐减 专家吁引入小费制)

(编辑:SN123)

文章关键词: 旅游法 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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