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创作品稿酬15年涨2倍 业内认为标准低

2014年10月06日06:51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南都讯 记者许晓蕾 9月29日,国家版权局官网正式公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而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到10%。    

  稿酬涨了,但业内普遍不感冒,“对于写作者来说,这个标准远远不够,太低了”。花城出版社编辑麦小麦表示。

  原创作品稿酬15年涨2倍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翻译基本稿酬由1999年的每千字20-80元,增至每千字50-200元;改编基本稿酬由每千字10- 50元,升至每千字20-100元;汇编基本稿酬则由每千字3-10元,升至每千字10-20元。按照《办法》规定,报刊刊载作品依旧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一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规定》当时的付酬标准是每千字不低于50元。相应地,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时的付酬标准,也由《规定》的每千字50元,提升至每千字100元。

  1999年的《规定》显示,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办法》则将这一支付报酬比例,提高至出版社所得全部报酬的70%。《办法》还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业界称稿酬税率起征点800元太低

  稿酬涨了,但业内普遍不感冒。据记者了解,有不少杂志社的稿酬标准已经是千字千元。

  既是作家又是花城出版社编辑双重身份的麦小麦说,绝大多数出版社给的稿费已经超过了文件规定的稿费标准,对出版业影响不大。如果按原来的标准,基本找不到任何写作者。对于写作者来说,这个标准远远不够,太低了。

  广东人民出版社中山出版有限公司负责人何腾江认为新规意义不大。他说,无论是出版社,还是报刊,早已自行执行自己的标准。如果没有优厚的稿酬,根本拿不到好的稿件。而且出版社大多是与作者商定版税,属于双方自由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这样的文件不更新也罢。

  “事实上,当前最应该规范的,是稿酬税率起征点800元”,何腾江表示,这是非常扯淡的规定,30多年未曾修改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都已调整为3500元了,却还在苛刻码字人。还有就是应该立法处罚不发稿酬给作者的报刊,以及未经作者许可自行转载作品的报刊,从而使业界真正规范起来。

  而诗人阿斐的第一反应是,写得好的人,谋生更难了;写得不好的人,可以吃低保了。

(编辑:SN146)

文章关键词: 稿酬 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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