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农民合作社不得吸收存款放贷

2014年10月06日10:08  新华网 收藏本文

  新华网石家庄10月6日电(记者白明山)针对近年来一些农民合作社非法揽储放贷,个别合作社揽储金额巨大、资金链条断裂、负责人“跑路”,造成农民血本无归的问题,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规定,农民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条例共7章44条,主要就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财务管理、指导与服务、扶持与促进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为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侵害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条例禁止其非法向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收费、罚款、摊派等7种行为。

  此外,针对农民合作社存在注册过多、过滥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责任义务,规定农民合作社对其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合法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

文章关键词: 农民合作社 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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