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文称外逃经济犯投案自首可减处罚

2014年10月11日02:10  京华时报 收藏本文

  京华时报讯(记者袁国礼)昨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4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督促在逃境外经济犯投案自首,今年12月1日前自动投案并自愿回国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部门表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都适用该通告。

  自动投案可减轻处罚

  据了解,4部门此次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是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给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通告明确指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12月1日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根据通告,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逾期不投案从严惩处

  通告中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猎狐”2014)目前已取得阶段性重大战果,先后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8名。

  >>追访

  我国将建外逃人员数据库

  据新华社电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黄树贤,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我国将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及时掌握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情况。

  黄树贤指出,凡发生外逃事件的地方和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否则就是失职,必须追究责任。同时,将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辟专栏,接受海内外的举报。将根据追逃追赃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对象,聚焦重点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重点个案追逃追赃工作。把追逃追赃工作提升至构建国家间政治与外交关系的战略高度,表达我方主张,做好重点国家工作,推动有关国家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风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党员干部出入境证照、出入境资金监控等方面的管理,防止腐败分子外逃。

(原标题:外逃经济犯投案自首可减轻处罚)

文章关键词: 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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