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央巡视组指出“一些地方‘裸官’问题突出”的广东再次祭出狠招,10月22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公开信息显示,由省级政府制定预防腐败的地方性法规,广东似乎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它近期还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治理裸官,共有860余名裸官因未接回家人被调整岗位。如今它通过制度的方式封堵裸官的晋升之路,巩固前期整顿的成果,这无疑会赢得公众的赞许。
除限制裸官外,上述草案中还有一条相对低调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显然,这是一条针对饱受诟病的“带病提拔”现象的规定,它大致上沿用了前几年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措辞,通过“倒查”机制遏制用人腐败。不过,虽然这样的规定出台有些日子,但查处主导“带病提拔”责任人的信息还是鲜有所闻。
当然,没能出现更多追查“带病提拔”背后责任人的信息有多重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带病提拔”的干部问题隐藏很深,有关部门在其被提拔任用前没有发现腐败线索,所以也无从追责;另一方面可能是发现不少腐败线索,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领导违反选任干部的有关规定勉强提拔,最终酿成更大的腐败。
后一种情况有不少现实案例,比如,2012年因不雅视频曝光而落马的雷政富,其实早在2009年底,他涉及不雅视频的信息就已经被有关部门和主要领导掌握,但雷政富稍后还是被“带病提拔”。随着雷政富的审判尘埃落定,其被“带病提拔”的责任追究也不了了之。
为什么有些主管领导明明知道个别下属“带病”,还是倾向于提拔他们?原因可能有三个方面:首先,有些主管领导本身也“带病”,甚至患相似的“病”,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其次,有些主管领导收受了“带病”干部的好处,虽然其“病”未必一样,但是并不妨碍他们“臭味相投”;再次,还有些主管领导是因为“带病”的干部好管理,揪住了他们的“小辫子”更容易形成派系,结成听话的“小圈子”。
无论启动“带病提拔”是什么原因,其结果都是“劣币驱逐良币”,让“有病”的人走上领导岗位祸国殃民,这不仅造成公共资源的重大损失,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徒增公众对领导干部的不信任。
如今,全国都呈现了对“裸官”的高压态势,这个被公众高度关注的现象必将得到有效的控制。不过,长期存在的“带病提拔”问题依然没有缓解,最近曝光的各大腐败案件,还是普遍呈现“边腐边升”的情节。公众期待有关部门能效仿治理“裸官”的气势,掀起一场整顿“带病提拔”的风暴,查处那些扶“带病”干部上马的有关责任人。
另外,有些腐败官员落马之后,身边同事和周围群众都对这样的官员腐败情节了如指掌,但是这种信息却没有及时反映在选拔任用的程序里。这也说明,既要问责那些主动提拔“带病”干部的责任人,还需要追责那些应该掌握却没有掌握干部“带病”信息的部门和责任人,他们得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只有如此全方位封堵腐败漏洞,才可能真正改善吏治,提升公众对领导干部的信任度。
(原标题:趁势追查“带病提拔”背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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