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保险人以投保人自杀为由拒赔付应举证

2014年10月24日17:05  新华网 收藏本文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罗沙)记者2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禁止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险,父母同意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近亲属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疾病、伤残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因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当事人主张其他部分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对被保险人自杀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抗辩的,应对以上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被保险人在体检过程中故意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体检结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受益人与受益权的问题上,征求意见稿规定,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行为无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以该指定经被保险人同意为由主张指定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保险费,保险合同中止、复效,保险合同的解除,团体人身保险等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其官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布征求意见稿全文,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二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可发送至邮箱renmin312@163.com,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

(编辑:SN123)

文章关键词: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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