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公园等下月起将禁设私人会所

2014年10月27日16:50  新华网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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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通知明确,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关停、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到期后收回等处置。

(编辑:SV003)

文章关键词: 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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