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刑法修正草案: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被纳入犯罪

2014年10月28日02:04  华商网-华商报 收藏本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开幕。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的关于反间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适应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了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作了关于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说明。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昨提交会议审议,草案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宪法。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十个看点帮你读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猥亵男性、保姆虐待老人代考、编造虚假险情……

  这些行为以后都可能是犯罪

  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反腐惩处力度、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修改。记者对此进行梳理,提炼出十个看点。

  >>看点1

  集资诈骗等9项罪名可免死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9个罪名死刑: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专家称,“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

  >>看点2

  增加“财产刑”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

  现行刑法对行贿人处罚条款中,没有涉及罚金的规定。此次修正案草案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

  “通过完善对腐败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

  (详细解读见本报今日A05版)

  >>看点3

  将腐败的刚性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

  修正案草案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并保留适用死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现行刑法是按照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为四个档次进行判罚。但这毕竟是十多年前制定的,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

  >>看点4

  强制猥亵男性也将入刑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草案将条文中“妇女”改为“他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刑法规定猥亵对象限于妇女,现代社会男人性自由也需要受到保护,修改是针对强制猥亵对象扩大的情况作出的。

  >>看点5

  保姆虐待老人、孩子也将入刑

  在现行刑法只针对虐待家庭成员追究刑责的情况下,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阮齐林认为,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对非亲属关系的照料需求越来越大,比如雇佣保姆,或进养老院等。这些人对老人没有抚养义务,但有照顾义务。他们如果实施虐待的话就没有刑法约束,此次修改从法律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看点6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属犯罪

  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阮齐林说,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屡禁不止,主要是有收买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此次对除罪条款的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看点7

  代考属犯罪行为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把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看点8

  使用假身份证属犯罪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刑法中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阮齐林指出,以前身份证件的伪造主要是指商业性伪造,这种行为当然要打击。但真正起破坏作用的是使用行为。我们目前的很多诈骗是欺骗得逞,因此这样的修改非常重要、必要。

  >>看点9

  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在网上传播入刑

  修正案草案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处以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认为,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制造网络谣言行为,有必要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看点10

  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专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刑法修改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作出规范,将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据新华社

  解读

  集资诈骗等9项罪名为何要取消死刑?

  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项罪名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问题一:为何取消这9项罪名死刑?

  昨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并且是不可被纠正的,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教授阮齐林向华商报记者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大方向是非暴力犯罪逐步取消死刑,拟废除的9个死刑罪名都属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其中,走私武器弹药罪、伪造货币罪等罪名也很少适用死刑,取消死刑顺理成章。

  2012年,备受社会关注的吴英案以浙江高院的一纸死缓判决画上句号。6年审判期间,被诉集资诈骗的吴英是否应被判处死刑成为舆论争议的一个焦点。

  阮齐林表示,对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主要是考虑到其行为性质本身是非暴力性的——通过欺骗造成误解,以达到获得财物的目的,其危害性甚至比盗窃行为还轻,而盗窃罪已废止死刑。若此次草案通过,我国的诈骗类犯罪将不再有死刑。

  拟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是另一关注焦点。今年9月,“唐慧女儿案”两主犯死刑被改判无期引发关注。一审、二审判决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因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最高法经复核后,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院重审。湖南省高院认为,二人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阮齐林表示,组织卖淫罪行为本身犯罪性质轻微,组织卖淫在一些国家甚至是合法行为,而我国对这一罪名采取死刑很大程度上带有道德色彩。对于强迫卖淫罪,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或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卖淫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论处;对于暴力轻微的强迫卖淫行为,则采取最高判无期的方式也足够。

  问题二:取消后会否影响法律威慑力?

  阮齐林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死刑在减少犯罪方面至今未被证明有效。死刑震慑犯罪、减少犯罪是一个未经证实的命题。“既然死刑不能减少犯罪,为何还要保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曾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

  问题三:我国会全部废除死刑吗?

  阮齐林介绍,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目前世界上三分之一强的国家彻底废止了死刑,三分之一弱的国家保留死刑,但实际很少使用。在有影响的大国中,除中国外,美国、日本等还保留死刑,但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阮齐林认为,控制死刑先行一步的做法是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的罪名。

  王公义认为,我国废除死刑至少需要几十年,一方面因为“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我国尚处于变革时代,盲目废除死刑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影响。华商报记者刘苗

  死刑罪名或从55个减为46个

  根据1997年刑法,我国有68个死刑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罪名死刑。

  如果审议通过,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可判死刑的罪名将55个减为46个。

  危害国家安全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7.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放危险物质罪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破坏交通工具罪

  14.破坏交通设施罪

  15.破坏电力设备罪

  1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7.劫持航空器罪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罪(拟取消死刑)

  25.走私核材料罪(拟取消死刑)

  26.走私假币罪(拟取消死刑)

  走私文物罪(2011年取消死刑)

  走私贵重金属罪(2011年取消死刑)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2011年取消死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1年取消死刑)

  27.伪造货币罪(拟取消死刑)

  28.集资诈骗罪(拟取消死刑)

  票据诈骗罪(2011年取消死刑)

  信用证诈骗罪(2011年取消死刑)

  金融凭证诈骗罪(2011年取消死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1年取消死刑)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1年取消死刑)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1.强奸罪

  32.绑架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财产

  34.抢劫罪

  盗窃罪(2011年取消死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传授犯罪方法罪(2011年取消死刑)

  35.暴动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2011年取消死刑)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2011年取消死刑)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拟取消死刑)

  39.强迫卖淫罪(拟取消死刑)

  危害国防利益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贿赂

  42.贪污罪

  43.贿赂罪

  军人违反职责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投降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拟取消死刑)

  50.军人叛逃罪

  5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情报罪

  52.战时造谣惑众罪(拟取消死刑)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55.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原标题:12月4日拟设定为国家宪法日)

文章关键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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