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决定》:干预司法办案给党纪政纪处分

2014年10月28日20:44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法制晚报讯 (记者 王选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0月28日发布。《决定》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法不如信访”、“三份判决书不如领导做批示”的现象,将成为过去,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预能力,将随着此次司法改革不断弱化。

  背景 权力之手干预司法屡见不鲜

  四中全会前,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具体事例时常见诸媒体。

  据新华社报道,一位在基层做过书记的领导干部不无忧虑地说,在当市委书记时,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结果这位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

  2010年10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事发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瑞军等17人获刑,被告人不服上诉。此案历时近3年,2013年9月,太原市中院依山西省高院裁定重审此案。死者家属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事发当地政府发给两级法院请求“慎重量刑”的函。

  不少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一般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为了当地经济发展、为了维稳大局等,以政府文件形式对法院提出要求。2014年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红网上发帖称,湖南省双峰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上面还有市领导的批示。

  空白 领导干预司法无追责罪名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宪法关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述。但是在具体法律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规定却存在空白。我国的“妨害司法罪”只包括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而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却没有相关罪名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很少有官员因干预司法获罪或被问责。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专家认为,这项制度如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如何保证责任追究到位值得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超英表示,制度设计是好的,但落实过程中困难重重。比如一个案件,市长给法院院长打电话干预,院长不报告如何记录?如果由法院进行记录,院长不让记录的话,还能不能保证记录到位?因此,这项制度如何监督很重要。

  在重大案件的审委会会议上,院长应该把党政领导对案件的想法说出来,并记录在案,一旦以后出了事,就能进行追责。如果是政府领导干预,应该由人大进行监督,如果是党委书记,就应该由纪检部门监督追责。

  举措 各地曾出台规定防止领导“打招呼”

  其实,对于如何记录,最高法出台过相关制度和办法。2011年2月,最高法曾出台规定,建立过问案件者“全程留痕”制度。2013年10月,重申“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程留痕”。

  一些地方也出台具体规定,明确如何规范处理领导干部“打招呼”以及相应的问责办法。

  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规定对各种涉案反映人,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对坚持要求面谈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来访途径公开进行;属于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来访反映的,应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对领导同志口头转达涉案反映,未批转书面材料的,应制作电话记录或工作记录,再转批交办。

  山东省委托执行“铁军”的例子可以从一个侧面证明,去地方化对于防止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效果。在2000年,山东高院将全国各地委托山东法院执行的案件,统一指定给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案件执结率由过去的7%提高到70%。

  济南铁路运输中院执行局局长王荣历接受采访时曾说:“我们是专门法院,人财物都不受地方政府的管理,而且案件是省高院指定的,这样在执行中,较少受到地方的干预。”

  改革 6省份试点先行

  领导干部能够干预司法,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权与地方党政权力之间实质上并未建立起强有力的绝缘设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外力。因此,学界以及实务界的共识是,司法必须去地方化,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干预。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了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10月24日召开的党组会议提出,尽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今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这两份文件,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其中一步格外引人瞩目: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将分别作为东、中、西部的代表,率先感受到“改革的春雷”。其中就包括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内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较大,其中改革力度最大的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让法院、检察院脱离行政区域,以及实行法官、检察官的分类管理。这些都是讨论了许多年,在各个方面都比较有共识的内容,如果能在改革试点中推进,真正落实到位,将让司法体制有较大的、明显的进步。

文章关键词: 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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