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记者汪红)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专家表示,明年起实施的新环保法首次规定了生态保护的红线制度,其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体现,其底线应是保护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喝上干净水、吃上放心粮食。

  日前,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北京市法学会承办的“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在京召开。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介绍,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主要是指在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料利用等方面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和管理限值,它是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的。生态保护红线是继耕地红线后又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张鸣起说,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体现,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护、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的健康发展。是否要把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到法律中,环保法修订草案审议时曾有争议。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应具有如下特征:一旦划定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和环境准入制度,增强其约束力;红线划定要与区域的重大规划协调;在保证空间数量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管理要求不降低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等。

  生态红线应包括三种线:生态功能保障的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生态资源利用的上线。

  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域的红线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和脆弱区域的红线。

  底线是保护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喝上干净水、吃上放心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的红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问题控制的红线等。上线指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体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最高限制。

  张鸣起表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目前立法机关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就是确定要设定这样的红线制度,留下空间,未来可通过制定单行法、规章来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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