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1月1日上午在京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通过的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的有关问题,邀请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司法管辖制度改革要做到合法有据
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及行政诉讼司法管辖制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作出了说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法律规定,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的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另一方面,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审理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相信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同时更加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都会有重要意义。”
江必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司法管辖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但是它毕竟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指定管辖问题,而是涉及法院的职能转换,是一个体制问题。还要进一步研究相关的法律依据,做到合法有据。
硬性规定加重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责任
在回答“行政机关如何保障法律的贯彻和实施”这一问题时,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表示,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健全了很多重要制度,对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意义重大。
“对各级行政机关来讲,首先要经得起告。新通过的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经受得住法律的检验。”夏勇说。
“行政机关还要支持告、配合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虽然是被告,但也要积极支持、配合法院依法开展审判工作。”在夏勇看来,新通过的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在加重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法律责任方面有一些硬性规定,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内部要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强化责任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
“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减少告。”夏勇表示,“打官司”对老百姓来讲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所以从根本上讲,行政机关要通过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行政争议。
夏勇还指出,行政机关也需要运用好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比如行政复议。
推动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关于新通过的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的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作出了说明。她指出,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这是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法有很多亮点,注重解决具体问题。
“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真正符合法律受理的争议,能够顺利立案。”信春鹰举例介绍,法律第五十一条关于“立案登记”的规定是按照四中全会精神连夜修改的,这对于“立案难”问题的解决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针对审理难,法律完善了司法管辖制度,如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提级管辖、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跨区域管辖。”信春鹰说,针对执行难,法律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严格到“可以拘留”,这是空前地严厉。
信春鹰说:“行政诉讼法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仅有司法机关的依法受理和行政机关的经得起告、配合告和减少告还不够,还需要作为原告的法人、公民和社会组织在保障权利的同时,切实做到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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