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霄桐《中国青年报》(2014年11月26日03版)
东莞丐帮将幼童致残,贵州流浪少年垃圾箱内身亡,重庆女孩儿摔婴……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和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如何保卫未成年人,牵动着社会的心。
在2014“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专家学者大多认为法律与现实脱节是眼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难题。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院长毕成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这使得实践中,面对具体问题时无从着手,断层缺位现象突出。
法律对未成年人缺乏实质性保护
“没有少年的基本法,没有少年特殊的刑事司法刑事法。缺乏实体法,缺乏程序法,更缺乏执行法。”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用“两个没有,三个缺乏”道出了眼下的法律现状。
多名与会者对此表示认同,并一再提及我国少年法律制度的碎片化。与之相应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被称作“没有牙齿的法律”。
“仅仅是一种导向型的保护法和预防犯罪法,它更多属于软法,是一种政策性的导向,缺乏责任条款。”王顺安指出,这两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责任追究困难,“这样看起来有法,实际上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也不依。”
西南政法大学的高维俭教授认为,未成年人法律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亡羊补牢之策,“这对应的是少年司法法,是发生了问题再去补。”第二是遮风避雨之策,是保护救助处在危险边缘的少年。高维俭以网吧规范和留守儿童的保护为例,他指出前者是信息传播的地方,需要重点保护,后者则是很容易受到伤害同时也容易走上歧途。这部分他认为对应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后还有未雨绸缪之策,“普惠性的,惠及所有少年儿童的。”这所对应的是《儿童福利法》。
“从历史的逻辑来看,我们是首先发现少年违法犯罪这样一个社会问题,然后开始关心这件事,之后通过犯罪学研究发现,少年违法犯罪跟社会相关的保护是有关系的,所以我们提出了保护的概念。后来发觉一些遮风避雨式的保护还不够,可能跟人的成长有关系,法律政策就会推到福利的层面。”高维俭表示,我国缺少的恰恰是未雨绸缪、效益最好的《儿童福利法》。
未成年犯管教的现实尴尬
不成体系一个突出现象就是没人为问题负责。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正局级巡视员李豫黔以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内的教育保障为例。据他了解,在全国各省,未管所教育经费不到位,师资队伍不到位的现象突出。据他透露,截至目前全国仅有江西、上海、四川、湖南等少数省市区将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纳入到当地的教育规划。
未成年犯刑满之后,有时竟然放不出去。李豫黔表示尽管中央已经发文规定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工作,“但是落实到各个部门时就强调自己的困难。”
王顺安指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那么除了八个行为之外,其他的盗窃、诈骗等等不量刑也不定罪,怎么办呢?”王顺安指出,家长管不了就由政府收容教养,期限也是一至三年,这缺乏程序法和执行法的规定。
王顺安介绍,过去北京专门有一个管理16岁以下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所。随着劳教的废除,这一部分群体被合并到未管所,但这并不符合监狱法的规定。
这一事实上的法律空白,还带来“养肥了杀”的问题。这是指,对于法律规定年龄外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缺乏干预,会使其在歧路上越走越远,最后达到法定年龄的时候受到刑法的惩处。
有些地方也在进行一些探索。对那些“家长管不了、老师管不到、社会管不好”的青少年,江西尝试了“临时班级”。据共青团江西省委书记曾萍介绍,这些孩子平时在各自班级上课,每周抽出若干课时或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军队教官、司法人员、心理老师对他们进行短周期、批量式的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帮助改正不良行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则集中成立专门学校开展教育矫治。目前,江西省已在南昌市和赣州市建成两所专门学校,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200余名。
(原标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何是“没有牙齿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