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22:07 综合
陈辉 资料图 陈辉 资料图

  来源:云南信息报

  云南信息报讯(记者 曹红蕾) 52岁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规划处处长陈辉今天站到了法庭上,被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杀害了他的同居女友胡某。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陈辉当庭喊冤,称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杀人。但控方认为证据链完整,可以锁定陈辉的罪行。控方称陈辉脚踩多只船,但陈辉却称遇到女友很满足了,控方称陈辉谎言连篇。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人物档案

  陈辉,现年52岁,成长于福建连江,毕业于重庆某交通类高校。曾任云南省航务管理局总工程师、规划处处长、局长助理等职。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名云南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处,1956年成立。经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准,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澜沧江海事局、云南省地方海事局、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局牌子。主管部门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机构规格为正处级,机构性质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陈辉称同居女友失踪尸体却出现在自家庄园

  2009年9月,32岁的四川妹子胡某与大她15岁的陈辉通过网络相识,并于同年11月同居。此时,陈辉已经离了婚,胡某带着约3岁的儿子,陈辉带着约15岁的女儿。

  多名亲友证实,陈的女儿与胡某不和,经常发生争执,为此两人也常常有矛盾,甚至发生过几次激烈的肢体冲突。

  2012年3月10日,陈辉突然到派出所报告称“胡某失踪了”。他说,3月8日他们还在一起,后来就没再联系上胡某。

  3月13日,胡某的哥哥等人闻讯赶来昆明,他们到处寻找胡某。

  胡某的哥哥一行开着陈辉的车来到昆明寻甸红色庄园找人——该地有个庄园是陈辉与前妻一起买的,登记在其前妻名下,但一直是陈辉在使用。陈辉曾多次带胡某及其家人来过庄园。

  胡某的哥哥一行在庄园房屋北边300米的空地上,发现一片新土,众人挖下去后发现,挖出来了胡某的尸体。

  胡某家人随后报警。

  3月21日,陈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一方坚称无罪控方称有证据链

  今日上午,昆明中院的法官到寻甸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日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8日晚,陈辉在昆明盘江东路某小区的家中使用钝器打击胡某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为掩盖犯罪事实,第二天将尸体移至寻甸的庄园掩埋,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陈辉在法庭上大喊冤枉,称希望法庭“还自己清白”,还希望警方“尽快抓住真凶”。他没有事先准备书面稿,在法庭上对控方的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反驳,称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杀人。所有证据都只是“推测”,没有排除其它可能性。

  陈辉辩称,“我是一个知识分子,一个大学毕业生,手无缚鸡之力的书生,我长这么大鸡都没杀过何况杀人。”

  陈辉辩称,“胡比我小十五岁,娶(遇)到她是瞌睡遇到枕头,我很满足了。经济上我都可以满足她,我们没有任何不可调和的矛盾,我们拍了婚纱照,准备结婚了,她的儿子也改名跟我姓陈。”

  陈辉辩称,“我女朋友体重63公斤,我根本没力气把她的尸体从六楼扛下来。而且我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挖坑。我没有作案的空间和时间。警方经过多次侦查,没发现我昆明的家里有任何痕迹。杀人那么大动静,儿女就在旁边睡着,没听见,左邻右舍也没一家听见。这是不正常的。”

  陈辉辩称,“抛尸现场没找到我的脚印,侦查人员也拿我的鞋去比对。没有。”

  公诉人认为,“本案作为一件零口供案件,陈辉拒不交代事实,无法查清作案具体细节和作案工具。但大量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了陈辉杀害胡某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认为,“首先,陈辉具有杀人动机。胡某的亲友证人证言、自己的供述,二人未婚同居期间,因为子女、经济、感情上的问题,存在相当尖锐的矛盾,多次相当激烈的冲突。”

  公诉人认为,“其次,陈辉具有杀害胡的时间和空间条件。胡死前身着睡衣睡裤,死前活动空间为居家,全身没有任何反抗伤,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是熟人或亲密的人作案。死亡时间为3月8日夜间,而当晚与胡某共处一室的陈辉就有充分的时空条件。况且,保安证实,3月9日中午,陈辉驾车回过盘江东路的的家。这是他运尸体下楼来的时间。而监控视频证实,陈辉当晚到过寻甸的庄园。这是他抛尸的时间。”

  公诉人认为,“鉴定书及情况说明显示,捆绑尸体的胶带纸的光面及粘面均提取到了4枚指纹,分别为陈的指纹,其中两枚为血潜指纹,也就是说陈辉先接触胡某的血之后再接触胶带纸形成。而且在捆绑尸体的物品上发现了大量陈辉的DNA。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他被指脚踩多只船辩称对女友很满意

  据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及寻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胡某的尸体检验报告显示,胡某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时间(2012年3月13日15时)5天左右;根据胃内容及十二指肠消化排空规律,推断死亡时距最后一餐后6小时以上。因此胡某的死亡时间应该在3月8晚至3月9日凌晨。

  公诉人认为,“陈辉虽然否认作案事实,却未能提出任何合理解释。相反,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编造胡某外出失踪假象逃避制裁。第二天,陈辉用胡某的手机和自己发短信,自编自演制造胡失踪的假象。而据电信运营商出具的情况说明,3月9日8时、15时,陈辉与胡的手机有通话和短信,而两部手机都属于一个通信基站(其家和单位分属两个通信基站),也就是说两部手机处于同一位置或者相近位置。云南省航务管理局的监控视频显示,陈辉当时在办公室,而胡某当时已死亡,不可能发短信。唯一能解释的就是陈辉控制了两部手机。”

  “胶带上有我的指纹印和DNA并不奇怪,因为我和胡某是在一起生活的,如果凶手从我家里拿了胶带纸作案,很有可能留下我的手印。”陈辉说。

  而公诉人认为,“陈辉全无悔罪认罪态度,而且口口声声说胡年轻貌美,遇到她是幸福。但是在和胡同居后,陈辉还和其她女性发生关系。在胡死后,陈辉继续和谢某在一起。而和谢某在一起期间,又和另一名年轻女大学生交往。”

  “对此我不想做道德评判,只能证明被告人口是心非、言不由衷。”公诉人说,陈辉的辩解是将证据割裂开看,但联系起来,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锁定他的罪行。

  女方多次催婚并让写保证以举报威胁

  昨日的庭审显示,在与胡某同居的同时,陈辉于2011年在网上认识了一女子谢某,陈辉自称已离婚,经过一段时间的网聊后,2012年1月和2月,陈辉与谢某6次约会并发生性关系,陈辉还曾给谢某发短信称,“我和你在一起,自由、轻松。”

  胡某家人认为,陈辉的出轨行为激化了陈辉和胡某的矛盾。

  胡某家人说,胡某没有工作,为了使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有所保障,她多次催促陈辉领结婚证,但陈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了事。

  胡某家人说,2012年3月,胡某给了陈辉最后期限,要求陈辉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与其领取结婚证,为了有所保证,胡某让陈辉写了一份5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胡某称,若陈辉到期不领证,就举报陈辉“收受回扣、开公司洗黑钱”。

  胡某的家属委托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晨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他们索赔各项赔偿77万余元。陈辉则称他没有杀人,可以有些人道主义补偿,但没有赔偿义务。

编辑: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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