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梅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书记、副院长王振清昨天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分类探索巡回法庭的试点。
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会议指出,试点方案先在基础扎实、需求迫切的地方开展。对此,王振清认为,设立巡回法庭应把握三个原则。
首先是进行试点的地区和法院要有一定的基础条件,需要有相应的法院的框架,因为现在申请编制是很困难的,必须有这样的编制。比如,北京市就有铁路法院,可以借这个壳有所作为。
第二个原则是分类设试点进行探索。王振清说,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类地区:即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这三类地区应该分别设立巡回法庭的试点进行探索,因为三类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
比如,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这样的地区,在经济上比较发达。其面临的更多问题是可能会涉及到很多的经济利益,因为地方上会有一些大的企业、大的集团等,涉及到地方保护问题。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地方的行政编制的禁锢,防止法院成为地方保护和地方壁垒的工具。
第三个原则是要稳步推进。设立巡回法庭是个重大的改革举措,绝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一窝蜂地上。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在哪些地区试验,一定要取得充分的经验后再进行推广。
王振清告诉法晚记者,相关部门目前正在酝酿设立巡回法庭的问题,多地也都在积极地做准备。
其他观点需出台司法解释设定受案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汤维建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应选择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行政诉讼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试点。
汤维建建议,可考虑在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各设立一个巡回法庭;或者在长三角和珠三角中选择一个试点,在东北、西北、华北地区中选择一个试点。
他认为,试点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庭,"不能在现有法院的基础上挂一块牌子,这样的效果可能不会太好"。因此,巡回法庭应该独立设置机构,有独立的办公区域和场所。
另外,试点应从最高法院派出法官,相应地在巡回法庭办公。可以考虑每个巡回法庭至少设立两个合议庭,一个合议庭办理行政案件,一个办理民商事案件。
此外,汤维建表示,巡回法庭受理案件有一定的特殊规则,这个在现有的司法解释里是没有的。因此,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特殊规则也要建立起来。
文/记者汪红梅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