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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当提高一些公务员工资是有道理的。但这需要以清理整顿津贴补贴等为必要前提,即把制度外的转为制度内的,把暗的转成明的,在开了正门的同时一定要关上后门。因此,公务员工资调整必须以深化改革为充分必要条件,必须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口述/中国劳动学会 苏海南   采访整理/本刊记者 蔡如鹏

  马凯副总理在近日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与企业并轨时,明确指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这预示着近年来人们议论已久的公务员工资改革,即将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同步提上日程。

  决策必须慎重

  2014年,新一轮的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在之前几年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修改,目前已基本成熟。如不出意外,2015年将在全国稳妥实行。

  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一直都在深入细致地反复讨论和修改,但始终没有出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公众对公务员工资及其改革误解较多、议论很大,担心改革只是新一轮的增加工资,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这是影响决策层对方案能否下决心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不够透明,以及少数公务员贪腐,使得老百姓容易以偏概全,对公务员群体有很多情绪。在此背景下提公务员工资调整,负面反应当然会比较强烈。不少老百姓认为,凡是公务员工资收入都不低,又没有参加社保,不缴社保费,退休后还能拿原工资的90%、95%,在职和退休两头不吃亏。因此,在公众仍有这么多不满、疑惑的背景下,匆忙决策并实施肯定是不妥的。新方案必须要体现设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立足于标本兼治抓改革,注重追求共同富裕、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而且要平衡多方面的工资分配关系。

  搞公务员工资改革涉及到很多必要的条件,比如说养老金的并轨。如果在没有研究并决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并轨的情况下,就单一安排公务员涨工资,很可能会带来一系列连带的问题。比如工资改革后,在职公务员的工资会有所提高,按之前的惯例,退休公务员的待遇应与之联动,也应该相应地增加。如果这么做,那么退休公务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落差,不但没有缩小,还会进一步拉大,从而引起社会公众更大的不满。

  2014年12月24日,马凯副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公务员养老金并轨的报告。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改革。它既是广义的收入分配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必要条件。

  与公务员工资改革密切相关的,还有人事制度、干部制度等改革。我们经常听到老百姓议论,公务员到底需要多少人,是不是都人浮于事?如果这些方面还没有一个大体清晰的说法,就匆忙搞公务员工资改革,出台方案、定政策,也会带来不少的制约,形成一个不好的导向。

  好在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八项规定”“反腐倡廉”、群众路线教育,为公务员工资改革创造了一些有利的因素。如果这些都没做的话,在少数公务员继续贪腐,一些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下,你搞工资改革,还给公务员加薪,那社会公众是难以接受的。

  事实上,公务员工资制度本身有好多问题很复杂。比如地区附加津贴,怎么才能既体现出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物价差别,同时又不至于因为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异,造成不同地区同职级的公务员收入差距过大。如何计算准确,确实是个难题。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包括调整公务员工资结构、建立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相匹配的工资待遇标准、清理整顿津贴补贴,建立对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建立健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等多项内容,而且需要抓好多方面配套改革,包括对党政机构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定编定员,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等,这些因素都需要反复考虑,多方面的权衡,稍有一点疏漏,都有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因此,必须深入讨论、反复衡量、慎重决策。

  基本工资比重偏低

  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对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农民增收、规范分配秩序四大方面共制定了三十条基本政策,其中有两条直接涉及公务员工资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了这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结构、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配套改革、理顺关系。

  要调整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比重,降低津贴补贴的比重,这是当前公务员工资分配中最明显的问题。据统计,全国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俗称基本工资)大约只占公务员全部工资的近30%,其余70%多为各种津补贴,这是极不合理的,根本违背工资分配的一般规律。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国家安排的基本工资标准偏低,又多年没有提高;另一方面是2006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清理整顿津补贴时,因条件不成熟未把名目繁多的津补贴全部纳入整顿范围,不少地方还保留了所谓改革性津补贴以及某些其他津补贴,而在各地财政分灶吃饭条件下,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政策又自行安排提高了这些津补贴标准,从而造成津补贴比重过大。

  调整工资结构的过程,也是进一步清理整顿津补贴、规范分配秩序的过程,要开前门、正门,同时必须关后门、斜门,把各地所有津补贴等都纳入整顿监管范围。

  完善工资制度包括建立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相匹配的工资待遇标准,合理拉开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最高与最低标准的差距,以体现管理要素贡献所应得报酬,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地区附加津贴等项制度。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公务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行政十三级以上都是高干,其中有十三级的局长高干,也有十三级的马夫高干,这马夫虽不是司局长,但是跟随毛主席爬雪山过草地的老红军,对革命积累贡献大,资历深,所以收入不低,社会地位也不低。今天,我们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就是要创造一个当官不当官都能够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分别晋升职级的双通道制度,让那些虽未当官但资历长、积累贡献多、承担任务重、个人能力强的一般公务员,也能够与当官的一样晋升职级,领取与同职级当官者差不多的工资,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那种机关内人人都去争当官的旧格局,使官与非官各有自己的职业发展通道,都有自己的激励机制。

  职位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推行,离不开与之紧密衔接的工资待遇。如果职级上去了,待遇上不去,那么并行就失去了意义;反之,如果与职级对应的待遇过高,比同职级当官的工资还多,那么又会导致大家不愿意当官,没人承担管理责任,都去混日子。所以,这个职级待遇如何定,直接关系到并行制度最终执行的效果。

  此外,要科学合理安排职务、级别工资标准及其差距。国家主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月最高标准分别只有4000元左右,且与科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的差距只有10倍多,低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席职务工资相当于办事员工资18倍多的差距,显然不合理,应提高水平、拉开差距。

  需要多部门齐心协力

  健全工资运行机制则包括比较机制、决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以及宏观调控机制。其中,比较机制就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对“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将其“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的机制。这里,我认为企业相当人员就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因为这两支队伍的工作性质、劳动特点是基本相同的,具有可比性。

  决定机制就是要明确公务员工资调整采取何种程序、由谁批准,比如明确目前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依据调查比较结果决策,并研究今后是否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年,一些地方政府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由地方首长自行决定增加津补贴,自行安排涨工资,既不上报国务院,也不通过当地人大审议,很不严肃,引发很多问题。对此必须规定一套严格程序进行管理。

  健全正常调整机制则是要改变目前工资调整无规律的状况,使公务员工资水平随国民经济发展、比照追随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相应及时调整。这里,之所以不用“正常增长机制”,是鉴于目前我们的经济发展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为此,好的情况下就往上涨,不好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要往下降。这在国际上都是通行的做法。

  宏观调控机制就是要将公务员全部收入纳入国家监管范围,对各地公务员的工资进行调控,坚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分配行为。

  公务员工资配套改革分为几个层次,一是公务员工资、福利、社保等制度的配套改革;二是与财政体制等的配套改革;三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四是与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推进需要多个部门齐心协力、强化协同才能完成。各分管部门应加快制定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农民增收、规范分配秩序各领域的具体政策并抓好落实。一句话,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得越及时越到位,公务员工资改革的环境条件就越好,矛盾就不会聚焦。2014年,中央已就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问题作出了决策,接着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做了决策,这都为公务员工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财政部门要主动抓好财政分灶吃饭的配套改革,切实解决目前各地有钱的多发津补贴,无钱的少发津补贴甚至欠发部分工资的乱象;编制部门要抓紧研究明确全国以及各省市到底需要多少公务员,科学定编定员;特别是2015年要同步实行养老金并轨和工资制度改革,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把这两方面的政策衔接好,并协同抓好实施。

  抓好以上配套改革,既是保证公务员工资改革顺利推进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消除社会误解、担心的必要措施,必须作为工资改革的关键环节抓好落实。

  因为公务员将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在工资改革中必须适当投入改革增量,在此基础上,还要理顺多方面的分配关系。目前,在公务员内部的分配中,还存在不同地区或同城不同部门公务员不合理的工资差距,比如“同城不同待遇”,中央机关低于北京市,很多省级机关低于省会城市的市级机关,这个状况很不合理。对于一个省内不同地区之间同级别的公务员,在剔除掉物价因素之后,如工资差距仍然过大的,应继续削峰填谷,把过高的砍下去,把过低的补上来,以理顺分配关系。

  与此同时,还要协调处理好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尤其是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外这些人员是列入广义公务员范畴的,要统筹研究安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问题。

  如何走出历次改革的怪圈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涨工资是以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及其变动作参考依据的。因此,公务员涨不涨工资、涨多少,都要参考企业相当人员也就是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来决策,是一种比照追随机制。这里,要对公务员工资有一个正确的定位。

  按照国际惯例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通行做法,公务员工资水平大体处于社会平均收入偏上位置。按照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数据来看,目前公务员工资与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比较稍低,与全部企业比高一些,但后一个差距比5年前明显缩小了。

  从这个角度比较看,适当提高一些公务员工资是有道理的。但这需要以清理整顿津贴补贴等为必要前提,即把制度外的转为制度内的,把暗的转成明的,在开了正门的同时一定要关上后门。因此,公务员工资调整必须以深化改革为充分必要条件,必须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对公务员工资进行过三次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历次改革陷入了一个“刚改革有效果,过几年回原状”的怪圈,即每次改革都取得一定成绩,但过几年原有问题又基本重新出现。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怪圈,就是因为之前的工资改革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公务员整体制度中的一部分。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方面都要深化改革,而且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这其中,也包括了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在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的进程中,当然也包括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如果我们还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那结果就是按下葫芦起来瓢。因此,应当向公众传达这样一种信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的组成部分,中央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将其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的组成部分来统筹考虑的,绝不会单独搞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别的人员、单位、方面的相关工资制度、收入分配办法则不改革。

  只要我们坚持标本兼治的思路,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相结合的原则,就一定能够走出“刚改革有效果,过几年回原状”的怪圈。

  (口述者系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原所长)

  中国劳动学会

  中国劳动学会是我国从事劳动科学与政策研究、咨询、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的学术团体。由从事劳动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并愿意为促进中国劳动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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