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1月12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12日谈及如何妥善处理在“占领行动”期间涉嫌违法人士的刑责问题。他表示,律政司的立场清晰而坚定,一如既往将继续采用《检控守则》的相关指引。除非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否则不会提出检控:(1)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显示有合理机会能证明相关罪行;(2)基于公众利益,必须进行检控。
袁国强表示,采用上述处理方式,能确保任何检控决定只建基于适用法律、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及公众利益。作出检控决定时不会考虑例如疑犯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或政治立场等其他因素。排除该等因素有极其重要意义,特别是确保坚守《基本法》第63条的宪制责任,及维护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和法治的信任。
袁国强说,被检控人士(特别是被检控涉及公众秩序活动罪行的人士)不时辩称他们是政治迫害的受害者。鉴于上文解述的检控程序,此等指控绝无根据,往往只是个别人士的“政治抽水”手段。律政司绝不会容许检控权成为政治工具,更遑论容认检控工作变质为政治报复。
当天在港举行的2015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面向法官等参加典礼者,袁国强在致辞时表示,“若往后被检控人士仍提出此类指控,我敬请各位理性地审视两个问题:这些人士是否在经符合程序公义的审讯后被定罪?是否有任何证据显示我们的独立司法机关并没有恰当地履行其职务,只要我们就这两方面作理性分析,不难推翻政治检控的谬论。”
袁国强指,若涉嫌犯案人士单纯因其政治理念受社会上的个别群体推崇而可避过检控,则变相意味检控人员受到政治影响,这情况与法治概念大相径庭。
袁国强还表示,社会大众应理解律政司作出检控决定、警务人员进行拘捕和法院作刑事裁决时采用的不同准则。
他说,只要有真正和合理怀疑,警务人员便有权对相关涉案人士进行拘捕。警务人员不需考虑律政司应考虑的因素(例如公众利益)。由于存在这分别,即使被捕人士最终不被检控,并不必然代表警方错误进行拘捕,亦不必然意味检控人员失职,应检控而不作检控。
袁国强还说,法官只会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才会裁定被告人罪成。不存在合理疑点的要求,比律政司作检控决定时适用的门坎更高。因此,即使个别被告人最终被判无罪,亦不一定代表拘捕或检控过程出现问题。(完)
(原标题:律政司司长谈如何处理香港“占中”涉嫌违法者的刑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