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哈尔滨2月11日电 (记者 倪子牮) 日前,中新网记者接到群众反映称,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对本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因被害人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处罚过轻要求复议。谁知复议后五常市公安局认定被害人证据不足,不予处罚。同一案件、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为何结果自相矛盾?随后记者去往当地调查此事。
据了解,五常市拉林镇太平村村支书佟立军于2014年5月7日涉嫌殴打该村村民林纯芳,五常市公安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伤情”并结合“被害人林纯芳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佟立军供述”等判定认为,佟立军涉嫌殴打林纯芳并对其造成轻微伤,于2014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对佟立军处以500元行政罚款处罚。
但是,被打村民对该处罚提出了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应当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被打村民林纯芳已年满67周岁,他以“量刑过轻并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五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10月24日,五常市公安局对此案下达了决定书。让林纯芳感到难以接受的是,公安部门以“经调查,佟立军并没有殴打林纯芳、佟立军殴打林纯芳的违法事实并不成立”为由,决定对佟立军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而做出这项决定的的依据同样是“佟立军本人供述、受害人林纯芳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9日,记者在五常市就此事向当地公安局提出疑问。五常市公安局政工室主任陶勇毅称确有此事,但没有向记者出示关于此行政事件的处理决定文件,也没有向记者提供林纯芳的伤情司法鉴定。陶勇毅对记者的答复记者称:“已与领导沟通此事,立即调查这一案件,并将在一定时间里作出答复。”
11日上午,记者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提出疑问:五常市公安局对于这一案件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哈尔滨市公安局答复称将向法制办询问案件的细节和结果。据了解,案件被害人已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新网记者将持续关注。(完)
(原标题:黑龙江五常公安局同一案两次处罚决定被指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