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律师行使权利同时减少死刑执行数量专家建议 增死刑“犹豫期”防错杀无辜
本报讯(记者汪红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张绍彦研究员近日提出,为确保在死刑判决后到死刑执行前期间,发现死刑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尝试建立死刑执行“犹豫期”或“执行犹豫”(制度)。
张绍彦认为,设死刑执行“犹豫期”或“执行犹豫”(制度),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数量,更是为了减少在死刑判决后到死刑执行前的这段期间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让犯罪人及其律师等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冤杀、错杀情况的发生。
在具体设置上,可以考虑将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主体机构分开,并在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中,按一定标准、比例和期限执行死刑。
与之相配套,还可以尝试建立死刑赦免制度,专门针对被判处死刑,处于死刑“执行犹豫”中还没有执行死刑的罪犯,按照一定的标准、比例和期限给予赦免,不执行或有条件地不执行死刑。
张绍彦对《法制晚报》记者说,这里的死刑执行赦免制度,应不同于一般的特赦和大赦,即不是对“特定对象”或“特定社会政治条件或事件”,而是常态条件下每一个被生效刑事裁判判处死刑的犯人,都有可能受到死刑执行的赦免。
具体的条件或附条件应包括传统的“有悔改表现或不再犯有一定刑罚之故意之罪”等;“有条件地不执行死刑”,如类似现行死缓,设定两年或三年的死刑犹豫不执行死刑考验期等,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一定刑罚之罪的便不再执行死刑等等。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竭尽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制度方面的可能去控制和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特别是实际执行。”张绍彦说。
“死刑犹豫期”的时间可以按照不低于我国办理死刑案件充分、完整的法律程序的期限,如两年至三年,设定国家死刑赦免的“周期”或期限,即每隔两年至三年,国家专门针对判处死刑还没有执行的犯人赦免一次。
也可以设定为5年,即以一届人大为期限,每一届人大都要发布或批准一次死刑赦免决定。
但与此相适应的则是死刑执行犹豫的期限便不能低于5年,否则有的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有可能丧失被赦免死刑执行的机会。
死刑执行赦免应由核准执行死刑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呼格案
审判阶段 时间 间隔案发 1996年4月9日 ——一审 1996年5月23日 44天二审 1996年6月5日 13天死刑执行 1996年6月10日 5天
聂树斌案
审判阶段 时间 间隔案发 1994年8月5日 ——一审 1995年3月15日 222天二审 1995年4月25日 41天死刑执行 1995年4月27日 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