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8日电 题:预防腐败局原副局长:谨防制度被关进权力的笼子
中新社记者 金诗雨
“随着我国利益格局的变革,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公权力滥用或借用形成的公私权冲突,已成为当前生发腐败的主要根源。所以,我们在建构关权力制度之笼,扎紧笼子的同时,必需防止选择性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谨防制度被关进权力的笼子里。”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预防腐败局原专职副局长崔海容8日在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
崔海容表示,为防止制度被关进权力的笼子,必须要在公权与私权间建立起不可逾越的“防火墙”。近期周永康、苏荣、令计划案件及众多职务犯罪案件,都与家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公权经商或假借经商等谋取甚至掠夺公共财富有关,形成家族式特殊串案、窝案。
崔海容曾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国家预防腐败局专职副局长。今年他向全国政协正式提交了制订《防止利益冲突法》的专门提案,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去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应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并提出“立法先行”与“立改废释”并举,这被外界称之为国家层面依法反腐的明确信号。
崔海容建议,《防止利益冲突法》应着重围绕任职回避、财产申报、资产处理、离职后行为限制,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方面,明确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的措施和程序,实施对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行为的刚性刑罚,通过释法跟进建立公私权利益冲突的防火墙,实现防治腐败的实效性和法制化。
崔海容表示,过去30多年来,共有58次中央纪委全会、110余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涉及防止利益冲突内容,中央和国家机关涉及防止利益冲突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约有229个。不过,在立法层面,有必要将分散在不同文件或法规中的条款,系统总结为一部独立的法律。
崔海容认为,现在已有的涉及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条款,将为《防止利益冲突法》的立法提供坚实的基础,有助于立法草案的形成。而《防止利益冲突法》若能建成,将与现行的《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互为补充,形成一个立体式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体系。
此外,崔海容同时强调,制订《防止利益冲突法》有三大意义:
其一是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崔海容说,为有效防治腐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规定,并依此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获得了成功经验。但方针、政策和规定毕竟不同于法律,其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制定《防止利益冲突法》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治腐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二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在社会转型期,公职人员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放任公职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必然导致公共利益分配向少数群体倾斜,破坏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和客观性,滋生腐败,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其三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多样化、矛盾复杂化,各种主体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产生大量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因此,需要通过《防止利益冲突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
(原标题:预防腐败局原副局长:谨防制度被关进权力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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