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称珍贵文革音像资料交给中日合资公司处理 涉泄密已报警
(观察者网讯 董佳宁/文)6月8日下午,崔永元发布微博称,中国唱片总公司把一批珍贵音像资料交给中日合资公司,目的是做数据化处理。在他发出的图片中显示,绝大多数为文革时期音像资料,包括周恩来、邓小平、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陈伯达、柯庆施在不同场合的讲话录音。崔永元称,这个项目“政府投资上亿元”,“中唱居然把它交给一家中日合资公司来完成,为什么?”最后,他使用@平安北京 的方式报案。
8日晚间,崔永元进一步给出了“法律依据”。他称把该项目交给中日合资公司触犯了“国家档案局《外包安全法》”,并引其中条文进行解释。观察者网查询到,并无所谓“国家档案局《外包安全法》”,而有一个《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其中3.2与3.3与崔永元引用一致。
同时,崔永元还晒出外包公司的相关信息。图中显示,该公司名称为“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投资人有三个,分别为:中国唱片总公司、MEMORY-TECH株式会社、株式会社BMB,出资金额分别为510万元、390万元及100万元。观察者网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董事长为房成义,副董事长为堀徹,另有董事5名,总经理为阎华。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接境内、海外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加工业务,开展相关的技术咨询、专业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
崔永元称,“我认为这个公司承担这项业务违规违法”。
观察者网查询该公司网站发现,在业务介绍中有“高端录音母版工程的技术服务”,介绍如下:对模拟录音母版,唱片模板进行数字化采录,编辑及整理业务。也是对模拟及数字录音母版进行JVC公司的K2 mastering-XR coding工程的中国地区唯一业务窗口。
观察者网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观察者网发现,崔永元发出的照片中,距今最近的一条资料为《邓小平在十二大的开幕词》,日期为1982年9月1日,距今已近33年。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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