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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4日00:59 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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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职业打假”不受消法保护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多数情况,“职业打假人”还可能是经常性地这样做。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我觉得这个并不是说职业打假人的举报不对,而是对商家的处罚更多应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不能把它作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营利渠道,这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综合央广等

责任编辑:瞿崑 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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