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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29日10:20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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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拍电影有望无须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谁可以拍电影、拿下摄制电影的资质?对此,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有重要调整,“《电影摄制许可证》”字样在二审稿中没有出现,有关拍摄电影资质许可方面的规定被删除。

  电影产业促进法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2003年启动起草。去年10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首次面世,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作出了上述调整。

  《电影摄制许可证》被删除

  一审稿规定,企业、其他组织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可以提出申请。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发放《电影摄制许可证》,经过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拍电影,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说,对于一审稿的上述规定,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推进,目前电影摄制许可已实行“零门槛”,只要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类企业都可以申请拍摄电影,多年来未再审批这类企业性质,对于拍摄管理,可通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或者审批把住“入口关”,建议取消摄制电影资质许可方面的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删除了拍电影的前置条件——要经过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取消拍摄电影的资质许可,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加强电影立项阶段的审查,既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又能有效维护文化安全。

  电影剧本管理制度增新规

  对于电影剧本管理制度,一审稿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特殊题材”两类。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至于哪些题材属于“一般题材”,哪些题材属于“特殊题材”,则会在相关配套细则中作出规定。

  二审稿则取消了上述“一般题材”、“特殊题材”的分类,规定“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其他题材只需要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而且,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备案、审查后,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也就是说,取消拍摄电影的资质许可后,通过加强对电影剧本的管理,颁发电影剧本的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把住“入口关”。

责任编辑:张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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