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属特殊的工商企业,按照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办法》强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如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方可设立典当行:①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②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③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方案措施;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⑤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⑥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⑦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商务主管部门特别提醒,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等,典当行不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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