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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6日11:27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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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记者 刘洋)因女儿向他人借款150万,付女士夫妇以名下房产抵押提供担保,然而房屋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转卖。今日上午,朝阳法院审理此案,确认了借款代理人及买房人恶意串通,要求两人赔偿付女士夫妇损失。

  据介绍,付女士夫妇在朝阳区双井附近有一处房产。2013年,因女儿向出借人崔先生借款150万元,应崔先生要求,付女士夫妇同意以房屋作抵押,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为崔先生指定的代办人陈先生出具相关手续。然而,令付女士没想到的是,在女儿正常还款时,自己名下的房屋却被变卖了,且购房人未收房就再次出售。2013年6月,第二手的买受人谭某上门收房,强行拆除防盗门,无奈下老人搬出房屋。

  因认为借款出借人崔先生、代理人陈先生和购房人段女士恶意串通,擅自以不合理的低价将房屋过户至段女士名下,2013年8月,付女士夫妇将陈先生、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赔偿差价损失85.6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付女士夫妇曾为崔先生的代办人陈先生出具委托书,声明自愿委托其办理涉案房屋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解抵押登记、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代缴相关税费、收取售房款等相关事宜,该委托书经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

  庭审中,陈先生、段女士否认恶意串通。但经调查,段女士倒卖完房子就把150万房款打给了借款人崔先生;而段女士花了150万购买房屋,市场评估价为235.6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以过分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涉案房屋,且售房款亦未交予委托人,严重损害委托人付女士夫妇的利益,应认定存在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此外,段女士买卖房屋,违反正常交易习惯。

  综上,法院认定陈先生与段女士恶意串通,通谋虚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段女士名下;段女士既未真实付款,亦未取得房屋实际占有,非真实交易。陈先生、段女士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付女士与段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陈先生、段女士赔偿85.62万元。法院也借此案提示市民借款需谨慎。

编辑:戴玉玺 倪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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