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完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同时,强化三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和相关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
《方案》调整了6种环保管理体制。在行政机构管理体制方面,明确设区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省环保厅党组负责提名设区市环保局局长、副局长、其他副局长级领导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其中局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设区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设区市党委意见后,由省环保厅党组审批任免。县(市、区)环保局调整为设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由设区市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设区市环保局任免。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在现有领导职数中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工作,设立专兼职村(居)环保网格员。
在环境监察体系方面,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按区域设立环境监察机构,为省环保厅派出机构管理。
在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方面,规定省环保厅统一负责本省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环保厅驻市(实验区)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环保厅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环保厅任免。现有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随县(市、区)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
在环境执法管理体制方面,对县(市、区)实际从事环境执法工作的机构进行整合,随县(市、区)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作为市级环境执法支队管理的执法大队。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执勤用车。
同时,调整县(市、区)环保局所属机构管理体制。县(市、区)环保局所属的除环境监测、执法机构外的其他事业单位随县(市、区)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调整健全党组织和纪检机构,在市级环保局设立党组,在县(市、区)环保局设立分党组。省纪委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督重点对象是省环保厅机关、直属单位、派驻机构及设区市环保局的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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