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已婚男子向“女友”借款40多万元炒股后亏损,而“女友”发现男子已婚后,以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
已婚男子赖某在网上办了一张假离婚证,并与女子童某在2016年7月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赖某以能获取股市内部信息为由,多次向童某借款40余万元,用于购买股票信息及炒股,之后却大额亏损,无力偿还借款。随后,童某发现赖某已婚,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赖某夫妻诉至碑林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碑林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生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近日,碑林区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办案法官介绍,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赖某一人负责偿还,随后,童某撤回了对赖某妻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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