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已于2018年1月4日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雷良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穗卫医罚先告〔2018〕0000322号),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予以公告送达。你单位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1月27日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吴秋阳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认定非法所得52000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非法所得52000元,处以5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后3日内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23号广州市卫生监督所402室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送达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冉婷婷(A195779)、邓晶(A182774), 联系电话:020-83871595,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23号
吴秋阳(身份证号:350321197207176039,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锦山村东坂14号):
本机关已于2018年1月4日向你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穗卫医罚先告〔2018〕0000323号),因未被本人签收,现予以公告送达。你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1月27日租借番禺石基雷良综合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以番禺石基雷良综合门诊部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认定非法所得为66973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非法所得66973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后3日内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23号广州市卫生监督所402室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送达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冉婷婷(A195779)、邓晶(A182774), 联系电话:020-83871595,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23号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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