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三明3月14日电(通讯员 邓高彬)明知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卤制出的卤制品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仍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近日,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经审查,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租赁建宁县濉溪镇某路1-26号店面,于同年4月在该店经营“唐老鸭卤味店”。期间刘某某明知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卤制出的肉类等卤制品,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为了生意更好,仍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2017年9月30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正在经营的“唐老鸭卤味店”检查,发现其加工卤制品的卤味料涉嫌非法添加罂粟碱。
经三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认定,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的卤味料抽样检验中罂粟碱含量33.7微克/公斤,蒂巴因含量37.1微克/公斤。
日前,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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