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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宣传“假一罚万”遭千万索赔 法院这样判

商家宣传“假一罚万”遭千万索赔 法院这样判
2018年03月14日 17:44 新京报作者:王煜

  原标题:商家宣传“假一罚万”遭千万索赔 法院判赔商品原价十倍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今日(3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涉消费者权益的判例。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南京一市民在网络购买价值1680元的茶叶后,发现品质与宣传不符,对商家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宣传中的“假一赔万”予以赔偿,总额超1680万元。南京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商家应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原价十倍的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称,2015年10月19日,市民周某汇款1680元,通过网络电商平台手礼网,向被佰翔公司购买了云香特级大红袍茶叶60盒,每盒单价28元,总价为1662元。手礼网网站宣传称,商品“假一罚万”。此后,周某认为其所购买的大红袍茶叶为不合格产品,遂提起诉讼,要求佰翔公司退还货款1680元,并赔偿1680万元以及检验费4450元。

  受理该案后,法院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茶叶进行鉴定,结论为:送鉴大红袍茶叶为武夷岩茶大红袍二级,不符合一级要求。

  一审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通常理解,“假一罚万”应当解释为,如果佰翔公司所售为“假茶叶”,则应按商品价款的一万倍进行赔偿。本案中,“假一罚万”的违约金约定过高,佰翔公司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该违约金。

  据此,南京玄武法院认定,案涉大红袍茶叶系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对其质量问题应予严格规制。涉事大红袍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本案违约金数额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基础作出相应的调整。即在案涉大红袍茶叶价款的十倍为基础适当增加一定比例。

  一审法官周奇志表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适当减少违约金”。法院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十倍赔偿”的规定,以十倍赔偿数额为基数,上调一定比例确定违约金。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玉

大红袍茶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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