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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以案释法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权

大兴法院以案释法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权
2018年03月15日 10:19 北京法院网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方式越来越流行。而网络购物因其购物环境的虚拟化及支付方式的特殊性,使得消费风险不断增多。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大兴法院选取了近年来审理的典型互联网消费新类型案件进行通报,通报会上,法官从以下几方面对相关诉讼风险向消费者作出提示:

  法官提示一: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的网络商城会员权益

  互联网消费时代,发生于网络商城与消费者之间的线上会员模式蓬勃发展。对线上会员权益的保护,法官提示消费者,首先网络商城会员合同是独立的合同,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应选择正确的主体起诉。当因会员权益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应当选择网络商城所有者起诉,而非商品销售者或者生产商。其次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会员类型主张相应的权利。网络商城会员区分普通会员及高级会员,不同类型会员的权属不尽相同,消费者应当明确自己的会员等级/类别及相应权属内容,合理表达诉求。再次消费者只能要求网络商城履行会员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消费者与网络商城账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以其注册时签订的会员协议或者认可的会员规则为准。如果会员权益并非会员合同的内容,而属于商城的单方让利行为,商城有权就该项条款作出变更,无须消费者的同意。最后如网络商城违反会员合同义务,有偿会员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返还会员费。须交费才能享受某些会员服务和特权的消费者与网络商城形成的是有偿合同,如果商城不提供或者不能合格地提供相应的会员服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偿会员可以诉请解除合同、返还会员费。

  法官提示二:在购买和使用网络商城预付卡时,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首先,购买前应明确所购预付卡的属性及发行方关于该预付卡的规定,避免因理解错误或者使用不当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失。其次,如果在购买预付卡时产生纠纷,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网络商城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再次,转让预付卡应谨慎。对于发行方已经明确规定不可转让、遗失不补的预付卡,消费者在转让过程中被欺诈或者因其他侵权行为而权益受损的,消费者仅可向预付卡受让方主张相应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在转让该类预付卡时,应当审慎核验受让方的真实身份,并注意收集、保存转让记录等相关证据。最后,使用预付卡购物时产生纠纷应适用买卖合同等相关法律规定。因购买过程产生的纠纷或者商品本身存在问题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予以解决。

  法官提示三:在网络拍卖过程中,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首先应准确确定案由。拍卖合同也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但由于拍卖的特殊性,拍卖合同纠纷独立于买卖合同成为一个单独的案由。在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都适用拍卖合同纠纷这一案由。但是拍卖人及竞拍人进行拍卖活动的规制,则以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其次应确定诉讼主体。竞拍人若因拍卖标的瑕疵造成损害,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可以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如果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追偿。最后消费者参加网络拍卖应谨慎阅读拍卖须知内容。根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已声明不保证拍卖标的真伪的,竞拍人以拍卖标的为赝品要求拍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纠纷会员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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